安 徽 省 蒙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 1622 破 47 号
申请人: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
(略) 在执行蒙城恩赫 (略) (以 (略) )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 (略) 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蒙城县艺涵广告装 饰有限公司申请,蒙 (略) 裁定受理蒙城县艺涵广告 (略) 对蒙城恩赫 (略) 的破产清 算申请。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指定安徽蓝邦律师事务 所担任蒙城恩赫 (略) 管理人。
本院查明:恩赫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略) 场 (略) 批准设立,公 (略) ,法定代 表人单丽峰,注册资本 500 万元。2024 年 12 月 2 日,本院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 人向 (略) 资产、负债等状况。管理人查明, 恩赫公司名下无财产,无特别动产、无有变现价值的商标等 无形资产,无其他房产、车辆等资产,现有银行存款 #.05 元,未查明存在应收账款。本案受理至今, (略) 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截至 2024 年 12 月 2 日,管理人审核 认定破产债权额 # 元,恩赫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恩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 也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目前,恩赫公司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分配原则 和分配顺序明确,管理人依法执行分配方案,清算工作基本 结束,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管理人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蒙城恩赫 (略) 破产;
二、终结蒙城恩赫 (略) 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廷峰
审 判 员 刘孟凯
审 判 员 郁慧珍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秋诺
书 记 员 张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