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9-*-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位于博白县双旺镇白平农场25队,总投资890万元,占地面积为2391m2,建筑面积118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车间、锅炉房、原辅料仓库、办公综合楼及环保设施。年处理病死禽畜600吨。本项目服务范围主要为双旺镇及周边各个镇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散户等。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2 (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基本污染物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h或8h平均质量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水环境:项目周边最近的地表水为潭连河,位于项目厂区东南面约990m,潭连河为白沙河支流,所在流域国控断面为白沙河高速公路桥断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数据中心发布的水质质量数据,2023年7月水质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达到考核目标。
项目生产废水使用“隔油沉淀+气浮+好氧生化+臭氧消毒”处理设施治理长期稳定达标后,用作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锅炉排污水经统一收集后经沉淀处理后用于锅炉烟气除尘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可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最近声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西北面590m的西村,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评价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相关要求,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项目主要从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业务,项目建成后,项目的生产车间及厂内道路均进行硬化,危险废物暂存间、三级化粪池、污水处理站等均进行防渗措施,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径,因此,不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勘察,评价区域内人类活动特征明显,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看,项目评价区内植被种类均为区域内常见物种,未发现其他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物种存在。评价区域内无特殊生态敏感区,无国家级保护的各类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生物多样性较为简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工地厂界设置密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挡间隔一定距离设置自动喷淋洒水设施。
②施工场地定时洒水降尘,对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
③在扬尘易产生点加强洒水抑尘,增加洒水次数;使用商品混凝土。
④严禁随意抛洒土方、建筑垃圾。
⑤土方未能及时用于绿化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⑥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全封闭无泄漏处理。
⑦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严禁使用报废车辆和淘汰设备,并定期对车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通过导流沟收集至沉淀池内,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焊机等单独搭建隔音棚。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
③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材料运输尽量安排在昼间,避免夜间运输。
④配备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保养好车辆,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期产生的弃土回填于低洼处或用作后期绿化培植用土,不外排。
②建筑垃圾中的金属、包装材料等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处置。
③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 破碎机、化制罐、榨油机均为密闭装置,化制罐采用锅炉提供的蒸汽为热源间接加热升压灭菌和烘干,化制罐内的污蒸汽经泄压后排出,与破碎、压榨脱脂工序收集的废气一起采用高温焚烧装置处理,工艺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后引到高温焚烧装置,在高温焚烧装置焚烧处理后经 1根15m排气筒(P1)排放。
②车间无组织恶臭设备外壳上开有抽风口,直接与车间换气(臭气排除)系统相连以排除设备内臭气
③污水处理站恶臭气味通过喷洒生物除臭液,并定期清理沉渣进行处理。
④锅炉废气经炉内管道引至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烟囱(P2)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清洗废水经“隔油调节池+AAO池+消毒池”处理设施治理长期稳定达标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用作项目周边林地灌溉。
②锅炉除尘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③锅炉排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可用于锅炉水膜除尘用水,不外排。
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2)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②生产设备设置减振基座。
③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消声和吸声等处理。
④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运输车辆采取适当的方式装料和卸料,以降低噪声。
⑤合理布置场区位置,产生噪音较大的机械远离场界或布置于室内。
⑥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作业,车辆的装载管理。
⑦利用厂内建设的建筑物进行遮挡高噪声的设备。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锅炉灰渣定期清理后外售给附近果农用作农肥。
②水膜除尘器沉渣定期清掏后可用周边林地农肥。
③污水处理站污泥掺加石灰消毒后外运至无害化垃圾厂处理,不在厂内暂存。
④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统一外售。
⑤废弃防疫装备放到临时塑料桶内,产生的废弃防疫装备由专人进行称量、记录产生量后当天下班直接送至生产车间内专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⑥废机油经专用收集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该名录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规定对未列举限制类、淘汰类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执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2021年修改),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的“一、农林业”中第53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广西的产业政策要求。
(6)项目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双旺镇白平农场25队,根据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函》,项目用地范围属于建设用地,原则同意该部分用于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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