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16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
编制单位: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
编制日期:2024年2月
目 录
一、前言
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位于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4.563″,北纬38°20′36.945″。项目类别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公司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5%,建设规模为年产汽车轮毂轴头盖100吨。
2023年9月,《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河北十环 (略) 编制而成, 2023年9月13日经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文号为:沧县行审(环)字【2023】085号。该项目于2024年1月18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021。于2024年01月18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CN*W。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0日,沧州 (略) 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CZKY(验)[2024]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于2024年2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 (略) 》,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3】085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23年9月13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25%。
(5)建设地点: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位于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4.563″,北纬38°20′36.945″。
(6)建设规模:年产汽车轮毂轴头盖10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时间300天,白班制,每班8小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平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组成 | 名称 | 建设内容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2座,建筑面积600m2,主要进行塑料瓶的生产。 |
储运工程 | 仓库 | 1座,仓库1建筑面积300m2,主要用于原料、成品存储。 |
危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主要用于危险固废暂存,位于生产车间2内。 | |
一般工业固废间 | 1座,建筑面积20m2,主要用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位于生产车间2内。 | |
辅助工程 | 办公室 | 1座,建筑面积100m2,主要用于行政办公。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项目用水当 (略) 提供。 |
供电 |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系统提供。 | |
供热 | 本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喷涂工序废气经喷室+配套滤芯除尘+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废水 |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 | |
固废 | 喷涂工序废滤芯、废包装袋,冲压边角料和1#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2#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塑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冲床 | / | 台 | 1 |
2 | 打砂机 | / | 台 | 1 |
3 | 静电喷涂机 | / | 套 | 2 |
4 | 气泵 | / | 台 | 1 |
5 | 烤箱 | / | 台 | 1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原料 | 半成品配件 | 102 | t/a | 外购 |
塑粉 | 4 | t/a | 外购原包料,粉末状 | |
能源 | 新鲜水 | 80 | m3/a | 由当 (略) 提供 |
电 | 3.5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3.4 公用工程
①给水
项目主要为生活用水。项目无生产用水,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4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27m3/d(8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②排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21m3/d(64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 (略) 政工程,由当 (略) 提供,年用电量为3.*kW·h,厂区设1座100kv·h变压器。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生产工艺流程:
热缩带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1、冲床冲压:半成品配件由冲床进行冲压成型。此工序产生噪声N1、边脚料S1。
2、打砂机打砂:利用打砂机去掉半成品配件表面的锈迹。此工序产生废气G1、噪声N2。
3、喷涂:根据客户要求,部分工件进行喷塑。喷塑工序在半密闭的喷室内进行,喷室只在一侧开口,供职工实行喷塑操作。塑粉经静电喷涂设备的喷枪口将粉末形成雾状,再由静电发生器产生的静电将粉末均匀附于工件表面。此工序产生废气G2、噪声N3,废包装袋S2 和废滤芯S3。
4、烘干:静电喷塑后的工件经电烤箱加热固化,形成亮丽的保护层,使产品色泽光亮。此工序产生废气G3、噪声N4。
5、检验打包:工件进行检验打包即为成品,
6、成品入库:成品存放入仓库。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打砂机打砂工序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喷涂工序废气经喷室+配套滤芯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一根15m排气筒排放。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烘干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过程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尽管采取了相应的废气处理净化措施,仍会有少量的颗粒物产生,烘干过程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尽管采取了相应的废气处理净化措施,仍会有少量的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排放量为颗粒物0.06t/a、非*烷总烃0.*t/a。年工作时间2400h,排放速率为颗粒物0.025kg/h。非*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002kg/h。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3.6.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项目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噪声昼间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3.6.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冲床冲压边角料和1#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2#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塑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 ” 汽车配件加工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址位于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用地面积1500m2。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租赁现有闲置的厂房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建工程施工,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扬尘。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项目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喷涂工序废气经喷室+配套滤芯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区非*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冲床冲压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塑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 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沧东汽车配件产业园 | 一致 |
占地面积 | 1500平方米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项目厂区内南侧为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2东南角为一般工业固废间和危废间,生产车间2北侧为生产车间1,厂区北侧为仓库和办公室,大门位于厂区东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汽车轮毂轴头盖100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2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5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项目劳动定员4人,年生产时间300天,白班制,每班8小时 | 一致 |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冲床 | / | 台 | 1 |
2 | 打砂机 | / | 台 | 1 |
3 | 静电喷涂机 | / | 套 | 2 |
4 | 气泵 | / | 台 | 1 |
5 | 烤箱 | / | 台 | 1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原料 | 半成品配件 | 102 | t/a | 外购 |
塑粉 | 4 | t/a | 外购原包料,粉末状 | |
能源 | 新鲜水 | 80 | m3/a | 由当 (略) 提供 |
电 | 3.5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①给水
项目主要为生活用水。项目无生产用水,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4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27m3/d(8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②排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21m3/d(64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水平衡图见图2。
图2 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 (略) 政工程,由当 (略) 提供,年用电量为3.*kW·h,厂区设1座100kv·h变压器。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生产工艺: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打砂机打砂工序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喷涂工序废气经喷室+配套滤芯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一根15m排气筒排放。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烘干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过程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尽管采取了相应的废气处理净化措施,仍会有少量的颗粒物产生,烘干过程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尽管采取了相应的废气处理净化措施,仍会有少量的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排放量为颗粒物0.06t/a、非*烷总烃0.*t/a。年工作时间2400h,排放速率为颗粒物0.025kg/h。非*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002kg/h。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4.6.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项目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噪声昼间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4.6.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冲床冲压边角料和1#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2#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塑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项目环评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非*烷总烃:0.72t/a、颗粒物:0.216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241t/a,颗粒物:0.0303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类别 | 坐标(°) | 环境保护目标 | 方位 | 距离(m) | 保护对象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大气环境 | 117.* | 38.* | 皂坡村 | 东 | 65m | 居民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非*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地下水环境 | 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Ⅲ类标准。 | |||||
声环境 | 厂界外50m范围(无保护目标) | 《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 |||||
生态环境 |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 /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 废气排放标准
运营期: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烘干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表8。
表8 项目废气执行标准一览表
污染源 | 污染物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
废气 | 颗粒物 | 有组织 | 排放浓度(mg/m3) | 18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
排放速率(kg/h) | 0.51 | ||||
排气筒高度(m) | 15 | ||||
厂界无组织 |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 1.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非*烷总烃 | 有组织 | 排放浓度(mg/m3) | 6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 | |
最低去除效率(%) | 70 | ||||
厂界 无组织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2.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厂区内 无组织 |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mg/m3) | 6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mg/m3) | 20 |
5.2 噪声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见表9。
表9 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要素 | 标准值 | 标准来源 |
厂界噪声 | 东、西、南、北厂界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 |
5.3 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如下: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标准值μg/m3 | 现状浓度μg/m3 | 占标率 %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浓度 | 60 | 9 | 15 | 达标 |
NO2 | 年平均浓度 | 40 | 30 | 75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浓度 | 70 | 67 | 95.7 | 达标 |
PM2.5 | 年平均浓度 | 35 | 39 | 111.4 | 不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浓度 | 4000 | 1100 | 27.5 | 达标 |
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 | 160 | 170 | 106.3 | 不达标 |
根据《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沧州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年均值分别为9μg/m3,30μg/m3,67μg/m3,37μg/m3,CO日均浓度95百分位数为1.1mg/m3,O38小时平均浓度90百分位数为1704μg/m3。SO2、NO2、PM10、CO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不达标因子为PM2.5、O3。
5.3.2地表水质量标准
项目无废水外排,地面采取防渗措施,项目不存在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因此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5.3.3声环境标准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无需进行现状监测。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0。
表10废气 、噪声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9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2、YQ108、YQ109、YQ110)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低浓度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6)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 1.0mg/m3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CZKY-YQ105、YQ106、YQ107)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98)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 7μg/m3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81)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2)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4) | — |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达85%,满足生产负荷75%以上的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1。
表1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烘干工序进口 2024.01.19 | 标干流量 | m3/h | 2028 | 2067 | 2042 | 2046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7.24 | 7.23 | 7.00 | 7.16 | |||||||||||||||
烘干工序出口(15m) 2024.01.19 | 标干流量 | m3/h | 2399 | 2376 | 2324 | 2366 | ||||||||||||||
非*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3.40 | 3.49 | 3.38 | 3.42 | ||||||||||||||
排放速率 | kg/h | 8.16×10-3 | 8.29×10-3 | 7.86×10-3 | 8.10×10-3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4.7 | ||||||||||||||||||
烘干工序进口 2024.01.20 | 标干流量 | m3/h | 2091 | 2111 | 2033 | 2078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7.82 | 7.77 | 7.85 | 7.81 | |||||||||||||||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烘干工序出口(15m) 2024.01.20 | 标干流量 | m3/h | 2387 | 2308 | 2338 | 2344 | ||||||||||||||
非*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3.92 | 3.78 | 3.80 | 3.83 | ||||||||||||||
排放速率 | kg/h | 9.36×10-3 | 8.72×10-3 | 8.88×10-3 | 8.99×10-3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4.6 | ||||||||||||||||||
喷涂工序出口(15m) 2024.01.19 | 标干流量 | m3/h | 1356 | 1330 | 1303 | 1330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8 | 3.9 | 3.9 | 3.9 | ||||||||||||||
排放速率 | kg/h | 5.15×10-3 | 5.19×10-3 | 5.08×10-3 | 5.14×10-3 | |||||||||||||||
喷涂工序出口(15m) 2024.01.20 | 标干流量 | m3/h | 1279 | 1328 | 1304 | 1304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9 | 3.8 | 3.9 | 3.9 | ||||||||||||||
排放速率 | kg/h | 4.99×10-3 | 5.05×10-3 | 5.09×10-3 | 5.04×10-3 | |||||||||||||||
打砂机打砂工序出口(15m) 2024.01.19 | 标干流量 | m3/h | 1366 | 1414 | 1335 | 1372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4.3 | 4.1 | 4.2 | 4.2 | ||||||||||||||
排放速率 | kg/h | 5.87×10-3 | 5.80×10-3 | 5.61×10-3 | 5.76×10-3 | |||||||||||||||
打砂机打砂工序出口(15m) 2024.01.20 | 标干流量 | m3/h | 1384 | 1311 | 1408 | 1368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4.0 | 4.1 | 4.0 | 4.0 | ||||||||||||||
排放速率 | kg/h | 5.54×10-3 | 5.38×10-3 | 5.63×10-3 | 5.51×10-3 |
7.2.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1.19 | μg/m3 | 下风向1# | 378 | 392 | 382 | 396 | |||||||
下风向2# | 380 | 390 | 379 | ||||||||||
下风向3# | 396 | 393 | 381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1.20 | μg/m3 | 下风向1# | 386 | 379 | 398 | 401 | |||||||
下风向2# | 381 | 387 | 383 | ||||||||||
下风向3# | 401 | 397 | 393 | ||||||||||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1.19 | mg/m3 | 下风向1# | 0.79 | 0.89 | 0.88 | 0.89 | |||||||
下风向2# | 0.74 | 0.79 | 0.88 | ||||||||||
下风向3# | 0.66 | 0.60 | 0.58 | ||||||||||
车间门口4# | 1.85 | 1.87 | 1.86 | 1.87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1.20 | mg/m3 | 下风向1# | 0.58 | 0.74 | 0.67 | 0.75 | |||||||
下风向2# | 0.65 | 0.71 | 0.75 | ||||||||||
下风向3# | 0.73 | 0.68 | 0.71 | ||||||||||
车间门口4# | 1.67 | 1.82 | 1.70 | 1.82 |
7.3噪声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3。
表13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4.01.19 | 2024.01.20 | |
昼间 | 昼间 | |
东厂界1# | 56 | 58 |
南厂界2# | 57 | 56 |
西厂界3# | 59 | 56 |
气象条件 | 2024.01.19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6m/s; 2024.01.20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8m/s | |
备注 | 北侧紧邻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见表14。
表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落实情况 | |||
大气环境 | 打砂机打砂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管道+布袋除尘器 | 15m高 排气筒 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8mg/m3 最高排放速率 0.51kg/h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 已 落 实 | |
喷涂工序 | 颗粒物 | 喷室+配套滤芯除尘+布袋除尘器 | 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8mg/m3 最高排放速率 0.51kg/h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 |||
烘干工序 | 非*烷总烃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设备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最低去除效率 70%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 | ||||
厂界无组织 | 非*烷总烃 | 车间密闭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 | ||||
颗粒物 | 1.0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非*烷总烃 | 车间密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6mg/m3 | |||||||
地表水环境 | 办公生活 | 生活废水 | 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 已 落 实 | ||||
声环境 | 厂界 | 等效A声级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2类标准 | 已 落 实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边角料 | 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已 落 实 | |||
除尘灰 | ||||||||
塑粉 | 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回用于生产 |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危险固废 | 废活性炭 | 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打砂机打砂工序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喷涂工序废气经喷室+配套滤芯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共用一根15m排气筒排放。项目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烘干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打砂机打砂工序、喷涂工序过程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尽管采取了相应的废气处理净化措施,仍会有少量的颗粒物产生,烘干过程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尽管采取了相应的废气处理净化措施,仍会有少量的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排放量为颗粒物0.06t/a、非*烷总烃0.*t/a。年工作时间2400h,排放速率为颗粒物0.025kg/h。非*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002kg/h。非*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非*烷总烃边界限值要求;厂区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10.1.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项目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噪声昼间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10.1.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冲床冲压边角料和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塑粉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10.1.5总量控制
项目环评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非*烷总烃:0.72t/a、颗粒物:0.216t/a。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241t/a,颗粒物:0.0303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通过环境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污染物治理措施有效,外排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烘干工序出口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大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3.8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4.6%,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70%),因非*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喷涂工序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19×10-3kg/h,打砂机打砂工序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87×10-3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8mg/m3、排放速率≤0.51kg/h)。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01μg/m3(换算后为0.401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8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企业夜间不生产,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10.3 建议
沧县名春汽车配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略) 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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