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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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施工)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广东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
2.工程地点: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平康社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新兴发改投审〔2023〕74号。
4.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5.工程内容:地面清杂518平方米,雨水沟清淤756米;加铺雨水沟盖板431米;翻新、修补建筑立面及修复楼梯间共9112.35平方米;改造路面5057平方米;安装路灯52套,更换梯间灯154盏;敷设DN110电力套管142米、给水主管(衬塑钢管)386米、污水管(HDPE)438米、DN110硬塑氯*烯通信套管管束(PVC-U)347米;翻新围墙307米,新砌座凳花基25个,配置楼栋标识6个;完善消防、工作井、绿化及弱电通信线等配套工程。改造的小区占地面积7311.68平方米、建筑面积15711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按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施工)建设工程图纸内容,具体工程项目内容按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或以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佰***万零***元*角*分(¥*.12元)(含税)
备注:合同价为暂定价,最终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按合同结算条款经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万*仟*佰***元*角*分(¥*.32元);
(2)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人民币(大写)/(¥/元);
(3)用工实名管理费
人民币(大写)/(¥/元);
(4)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6)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万*仟*佰***元*角*分(¥*.66元)。
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价格形式调整为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维。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3年12月11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广东 (略)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MA4UMECX65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果园路71号地址: (略) 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吴志乾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0668-*
传真:传真:0668-*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 (略) 电白凤凰大道支行
账号:账号:*00095
行号:*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工人工资支付协议、扬尘治理施工协议、答疑纪要、施工组织设计。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提供施工场地后15天内按JGJ59-2011标准在工地现场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员的办公室及宿舍各1间,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9永久占地包括: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略) 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 (略) 市及行业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质量评定标准,若不同标准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优先。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合同协议书;②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纪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③中标通知书;④投标文件及其附录;⑤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⑥通用合同条款;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图纸;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⑩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2套图纸及一份地质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及监理于收到文件后7日内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新兴县新城镇果园路71号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苏仕广。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吴志乾。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天河区天源路1190号之六十六科学家之家7栋049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郭卓毅。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进出施工现场车辆登记后放行。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外设置导流交通警示标志标识疏导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7天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开通道路,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因发包人要求需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专用条款11.1、12.1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专用条款11.1、12.1款。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林志权;
身份证号:*033;
职务:股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0766-*;
电子信箱:*@*q.com;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签收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的函件;检查、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令;组织和(或)参加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组织召开工程管理会议。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发设计变更及工程联系单、签署停工决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现场签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3、经发包人代表签署确认的或与工程价款、工期相关的发包人文件或监理文件,须加盖发包人印章后方对发包人产生约束力,否则承包人无权以发包人代表签章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主张。4、发包人代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指定发包人其他人员代为履行相关职责并告知承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书面通知为准。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①在开工前7天,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承包人;
②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中接驳地点,提供水、电接口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办理接驳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从施工进场之日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水电等相关费用;
③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开通道路,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④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给承包人;
⑤合同签订后10天内,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⑥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在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后,施工期间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真实准确性及维护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⑦报建批准后7天内,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如施工场地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发生地性关系时,由发包人、承包人会同所属有关部门确定保护方案,按保护方案实施保护,有关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完成保护措施后出现的毁坏情况,由责任方负责;
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实际协商确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2%。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②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①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②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发现地下管线、地下文物等,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反映。对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及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谁损坏谁负责。
②协助发包人处理征地拆迁以及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并自行解决场内(接驳口后)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问题及承担施工期间相关费用。
③协助发包人布置工程施工现场。
④承包人应与其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不许无故拖欠或克扣所雇用人员工资。否则,发包人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⑤协助发包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或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事项,办理设计、施工相关手续。负责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在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并承担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
⑥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检查。
⑦中标后,如工程征地工作未完成,承包人应联系、协调、配合和帮助当地政府和发包人进行征地和拆迁工作、测量放线工作。
⑧承包人应处理好同工程所在地村社居民关系,发包人必要时予以协助。
⑨临时征地复原: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使施工中使用过的道路及临时道路恢复原貌。
⑩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B、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C、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D、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E、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上述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当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 (略) 、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应仔细踏勘现场,在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及相应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另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运输中使用村路应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好交通规划及疏解工作,不得因本施工严重影响当地正常交通组织,造成堵塞,并及时清理因本项目施工造成的道路污染。
B.充分考虑土方施工、运输而产生的噪音、粉尘、重载运输车辆可能对当地村民的的生活、房屋、农田、田基路等造成不良影响,在保证达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适当考虑优先使用附近村民土方机械和劳动力。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21)承包人应当按照 (略) 、 (略) 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21.1)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 (略) 、市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不良记录处分,并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
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
(21.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22)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李维;
身份证号:*41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粤*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粤*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粤建安B(2023)*;
联系电话:0668-*;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略) 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云建通[2022]22号文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开工期间在全国实名制管理平台每日考勤数量为90%以上,项目经理到岗率达到每月施工时间80%以上,每天不少于4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20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30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8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3%的违约金;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每更换一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如人员更换属下列原因的,可免予处违约金:(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 (略) 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三)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四)死亡。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报告5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1)施工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承担30000元违约金。(2)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承担20000元违约金。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违约金。(3)施工负责人等投标承诺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以内的,需书面向现场监理请假;离岗两天及以上的,需书面向总监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违者承包人承担每人每天500元违约金。未经批准离岗的情况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为准。(4)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员及时进场,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并经监理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仍未到位的,承包人承担项目技术负责人1000元/天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5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5)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械员和质量员等)如未经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开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按5000元/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其他每人按2000元/天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人员更换属下列原因的,可免予处违约金:(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 (略) 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二)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三)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四)死亡。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允许非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招标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砼、钢筋、砖、木等受力结构);发包人、监理人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单位须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总包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它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转包(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指令但相应的工期不予以顺延,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按转包工程部分造价的3%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尚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的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
(2)履约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③现金担保。若以现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则必须由承包人从基本账户转至发包人账户;若采用银行担保、或工程保险、或工程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最新一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录公示中。以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
(3)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解除或退回履约担保的申请资料后的10个日历天内,解除以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或无息退回以现金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金给承包人;
(4)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金或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单方面中止合同的,应解除以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或无息返回以现金方式提供的履约担保金给承包人。
(5)以银行担保、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个日历天内续保。以现金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但因出现约定或法定扣除情形而导致履约担保金不足时,承包人应在30个日历天内补足。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郭卓毅;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63.com;
通信地址: (略) 天河区天源路1190号之六十六科学家之家7栋049室;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或以上标准。同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要求(如有)。。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略) 实施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略) 〔2018〕19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 (略) 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整改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2018〕6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城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
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防尘、防洪、防涝、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工程实施期间,如有高边坡施工段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应做好施工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电塔、民房等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如施工期间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还应该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工作,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做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工作;
⑦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⑧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而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⑨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接受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进度、安全、质量、人员未达到合同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发包人视情况约见其法定代表人,并按照5000元/每次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未到场的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32元。
6.1.6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承包人投标报价费用)分阶段划拨,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由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经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阶段安全评价合格后,发包人在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者,发包人不再划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给承包人,待整改合格后,方才继续划拨。分阶段拨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比例如下:
施工阶段评价合格 | 措施费划拨比例 |
施工准备评价 | 50% |
达标评价(开工一个月或完成工程量15%) | 10% |
完成工程量40% | 10% |
完成工程量70% | 10% |
竣工评价 | 20% |
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由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合格后,发包人在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阶段安全评价不合格者,发包人不再划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给承包人,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划拨。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专业专项设计和实施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总进度计划、专业工程专项计划、材料进场计划、部品部件供应保障计划、各专业工种界面移交计划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且就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同时,应将人员、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发包人。另: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工程管理参考依据,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也不承担其缺陷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进度计划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其修正后的施工进度计划7天内审定完毕,并确定最终的施工进度计划。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和监理核准后,发包人仅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签约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方竣工验收日止;如逾期超过30天仍未能竣工的,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要求承包方撤场,并另行将未完成工程部分发包给第三方,未完成工程部分发包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承包方,且承包方还需赔偿合同价的3%违约金给发包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价的3%。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报价已充分考虑现场条件及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地下障碍物及用地红线周边道路附近不利于施工情况,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3天;
(2)风速大于32.7m/s的12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大于2天;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本工程原则上无*供材,特殊情况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和设备进场后,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满足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工程变更引起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相应计量规则及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参考信息价格、《 (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资料依据进行计价,并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为准;
④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首先参考实施阶段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造价部门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价,其次参考《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价, (略) 场询价,最终以双方签证确认为准;
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防洪工程维护费、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⑥因工程量偏差引起措施费变化的,不予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第1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工程计价执行专用条款第10.4.1款相关约定,工程计量执行专用条款第12.3.1款相关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当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发生变化时,按以下方法调整:①人工调整系数发生变化的按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调整系数差额的乘积,作其他项目费计算。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按照工程发生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作其他项目费计算;③单价的调整: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B、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价格;(2)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⑥其他调整因素:A、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令性调整文件、或发布指导性调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时均可予以安排调整。B、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材料,承包人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季度材料信息参考价调整结算单价。变更材料如施工期工程所在地季度《建材信息参考价》没有公布材料价, (略) 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提供已结算工程同类材料 (略) 场价协商;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部分材料的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并负责施工安装并按2018相关定额计价文件对应子目基价收取费用(扣除材料费)。D、如果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相比变幅较大,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工料机价调整按照合同专用条款76.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E、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或变更的工程造价执行《 (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略) 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相应办法,同时执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浮动率。投标浮动率计算公式如下:浮动率=1-(中标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最高报价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X100%。F、若承包人的报价在某一清单单价明显过高,则视为存在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原则如下:若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清单单价为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预算书》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应单价的120%以上的,该单价应调至发包人公布的《工程预算书》中工程清单项目相应单价的120%。G、结算时若工程量增加超过招标工程量10%的,超过10%部份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执行原投标单价或按相应计价依据重新组价。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并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第11.2条款执行;
② (略) 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变化,根据专用条款第11.1条执行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施工费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计,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工程预付款内提取。
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签订施工合同15个工作日后可申请办理支付手续,实际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支付为准。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第一、二、三次进度款中分三次平均扣回。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①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略) 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有关规定;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③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
单价子目的计量: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及施工图纸进行计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B、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C、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D、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E、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F、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30天向发包人提交一次当期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5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①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承包人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承包人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承包人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②工程预付款:按施工费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计,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工程预付款内一次性提取。
③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的施工费工程造价(不含暂列金额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80%支付工程款;
④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个工作日后可申请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若工程规模减少则支付至实际工程款的80%。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通过审核一个月后可申请支付到施工结算总费用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略) 〔2018〕48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⑤质量保证金: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10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月申请进度款支付,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次月10日前由发包人工程师审核上月工程进度后,报财政支付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工程款累计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若工程规模减少则支付至实际工程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20%待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并扣除3%的质量保证金后一个月内支付( (略) 〔2018〕48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实际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支付为准。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交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监理方和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超过合同规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5000元/日计算,最高赔偿总额不超合同价的3%。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交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关于承包提交结算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书面版及电子版同时提供):
①投标文件(含投标预算书);
②竣工图纸;
③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材料设备到货验收单,材差调整审定文件;
④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及相应的预算书;
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⑥工程结算申请书;
⑦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的奖励或处罚,及违约金索赔单;
⑧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双方确认的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等结算资料应为原件,而且不能另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没有存档的资料除外。
竣工图必须正确反映现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正确绘制。若发现竣工图失实或弄虚作假,发现1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发现10处以上,除支付违约金外,承包人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结算申请,由发包人报送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经审定后一个月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实际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支付为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且工程竣工1年后。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一个月后。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一个月后可申请支付,实际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支付为准。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执行专用条款第15.3.2款相关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保证金额为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 (略) 〔2018〕48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一次性扣留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 (略) 〔2018〕48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10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但不低于2年,上述未列明的或与政府规定有冲突的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专用条款第16.2.2款相关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迟达3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③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20%承担违约责任。
⑤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监理方和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超过合同规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5000元/日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⑥承包人派出参加发包人有关会议的项目负责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不符的,处以2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3次的,暂停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按约定参加发包人有关会议方能继续支付款项);累计超过5次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价款3%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⑦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总计划组织施工。对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发包人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承包人的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未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工期亦不予顺延。
⑧在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勒令其退场,或减少其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A、一般事故支付3000元违约金;B、较大事故支付1万元违约金;C、重大事故支付2万元违约金;D、特大事故支付5万元违约金。
⑨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发生一次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作为违约金,并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①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3天内仍未开工的;②进度计划未标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15天的;③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④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⑤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⑥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⑦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⑧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严重违约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委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完工为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并未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退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交清所有工程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交清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若需要承包人配合在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单位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合办理。承包人逾期未能按本条约定交清所有的工程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退场等义务,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日作为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承包人还必须予以赔偿。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①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其费用=中标报价的单价×实际工程量计算所得,②对于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不作计取。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①承包人按照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②承包人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为职工和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为施工期间指定的工作和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直接相关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③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代收代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单列归入规费项下,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结算时按实缴金额结算,列入规费项下。
④其他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内容按云建管〔2007〕105号文《 (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 (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及《 (略) 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的通知》(粤建造函[2004]16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⑤承包人必须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的险种,该险种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中;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承担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①由于按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或发包人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 (略) (略) 提出索赔。 (略) 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②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未购买保险,而造成人员或设备的损害时,发包人有权由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向当事人代为赔偿。
③相关保险费在收费标准限额内实报实销,并开具正式发票,未提供正式发票不予支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要求。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 (略) 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广东 (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但不低于2年,上述未列明的或与政府规定有冲突的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公章):广东 (略)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果园路71号地址: (略) 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0766-*电话:0668-*
传真:传真:066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 (略) 电白凤凰大道支行
账号:账号:*00095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广东 (略)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 (略) 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包人: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承包人:广东 (略) (公章)
地址: 地址: (略) 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0668-*
传真: 传真:066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 (略) 电白凤凰大道支行
账号: 账号:*0009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合同名称 | 新兴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象岗山西路小区)(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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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 新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名称 | 广东 (略) |
合同期限 | 1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3-12-12 15:31:54 |
合同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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