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 (略) 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
为持续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进 (略)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事项,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清单的项目,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一、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14项)
1.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不涉及改变外立面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及外墙整治维修、 (略) 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 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任务完成后拆除(移除)恢复原貌的设施, (略) 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和临时抢险救灾设施、临时医疗设施、临时献血屋等公益性设施;
3. 在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属清晰、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承诺到期无条件自行拆除(移除)的临时施工用房(工棚)、临时售楼处、临时出入口、围墙等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临时性用房;
4. 政府主导实施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基础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提升等项目,以及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设置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棚;
5.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利用现有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库用房等改造为养老机构的;
6. 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齐全,不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且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对既有生产厂房、物流仓库内设备安装和增设夹层等工程;
7. 按照相关政策、规范标准要求,增加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等;
8. 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雨蓬、阳台防水防雨、传达门岗、人行出入口、充电桩等设施;不影响相邻关系和交通安全的围墙、围栏等的修缮、调整、开口等;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地上停车位的以及车库内机动车位施划与调整;
9. 各类公园内建设的公益性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公共厕所、内部道路、小桥(涵)等;
10. 用于安装、 (略) 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11. 市政道路内既有管线进行维修、更换、扩容且不新增管位的管线项目;
12.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出入口;
13. 5G基站建设所涉及的杆塔、机房、管线及交接箱等基础设施;
14. 10(20)千伏及以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
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11项)
1.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改变外立面的既有建筑室内装修(改造)、结构加固、夜景工程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 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3. 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涉及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及抢险等其他应急项目的临时建设;
4. 因实际使用需要,仅调整建筑内部空间分隔和室内装饰装修的;
5. 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如公交车站(亭)、公共自行车(电动车)站点、报刊亭、儿童游憩设施、移动公厕等;
6. 除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以外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充(换)电设施(含既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
7. 在加油加气站、停车场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
8. 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市政供排水、供气及信息管道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
9. 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
10. 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停车位划定、景观提升等更新;
11. 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
该清单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两年。
各县(区)可参照制定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