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L * JR *
项目名称 | (略) (略) “中信兰资转 *** 号”资产包转让项目 | |||
(略) 在地区 | (略) | |||
起始日期 | * 日 | 截止日期 | * 日 * 时 | |
信息披露期满 | 信息发布终结。 | |||
* 、标的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债权金额 | 截止 * 日(基准日), (略) (略) “中信兰资转 *** 号”资产包资产总额(折人民币) * , * , * . * 元,其中本金/账面金额(折人民币) * , * , * . * 元,利息(折人民币) * , * , * . * 元,诉讼律师费 * . * 万元。 | |||
不良资产包 基本情况 | 1. (略) (略) 贷款本金余额/账面价值 * , * , * . * 元,利息余额合计 * , * , * . * 元,合计 * , * , * . * 元。诉讼律师费 * .5万元。《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编号为( * )信兰银贷展字第 * 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编号为( * )信兰银贷展字第 * 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编号为( * )信兰银贷展字第 * 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编号为( * )信兰银贷展字第 * 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编号为( * )信兰银贷展字第 * 号。以上贷款质押物为库存沥青, (略) * 0. * 吨、 (略) * 吨、 (略) * 吨。抵押物为:(1)位于中广宜景湾望远楼 * 号,面积约 * ㎡;(2)位 (略) 市平安路的工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提供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面积 * 5.4㎡、房屋建筑面积 * . * ㎡,产权证号: (略) 国用【 * 】第 * 号。 * 川 (略) 、何雅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甘 (略) 贷款本金余额/账面价值(折人民币) * , * , * . * 元,利息余额合计(折人民币) * , * . * 元,合计(折人民币) * , * , * . * 元。诉讼律师费 * . * 万元。《保险后出口押汇合同》编号为( * )信银兰国保押第 * 号。杨清玮、陈盈盈、廖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略) 市 * 里河区 (略) 街道西津东路 * 号第8层 * 室抵债资产,账面金额 * , * , * . * 元。《不动产权证书》号:甘( * ) (略) 市不动产权第 *** 号,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 . * ㎡,房屋用途为营业,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 . * ㎡,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 . * ㎡,该房屋为毛坯房,目前空置。 | |||
诉讼情况 | 1. (略) (略) 债权获得编号( * )甘民初 * 号《民事判决书》、编号( * )最高法民终 * 号《民事裁定书》。 2.甘 (略) 债权获得编号( * )甘 * 民初 * 号《民事调解书》。 | |||
* 、交易规定及相关事项 | ||||
转让底价 | 转让底价不对外公布,现场报 (略) 拆封。 | |||
价款支付方式 | * 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 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 (略) 保 (略) 核 (略) ,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略) 或经营公司。 2.不接受联合受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条件及特别告知事项 | 1.受让方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 2.本次转让标的债权、抵债资产以现状转让。 (略) (略) 至 (略) 政机关了解、核查拟转让的债权及债权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独立对债权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其 (略) 判断。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 (略) 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 (略) 全部内容,自行承担 * 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尽调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资格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项或多项: (1)债务 (略) (略) 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2)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 * 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 (略) 分消灭或不 (略) 的情形; (4)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抵质押物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受让方移交文件存在不完整等情况; (7)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 * 致; (8)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 (9)转让方及前手权利人在取得抵质押物时可能存在主体不明情形、可能尚未取得以物抵债的抵质押物的物权、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的抵质押物、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 (略) 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售、转租、承包、出借或被第 * 方合法或非法占有或占用),致使转让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支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 ( * )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税、费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 ( * )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 * )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 * 致; ( * )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 * )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 * 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 * )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 * )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 * )转让标的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 * )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略) 或其他法律程序; ( * )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 * )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 * )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 (略) 使其对转让标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 * )该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所涉及的前期欠费,以及 (略) 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 (略) 发生的 * 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料提交、交易须在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组织下办理。 6.转让方仅按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受让方办理债权权属的交接。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 (略) 负责抵债资产、债权及债权项下权益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 (略) 承担因此产生的 * 切税、费。 7.本次转让标的债权、抵债资产以现状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还,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 | |||
* 、交易指南 | ||||
交易方式 | 现场报价会当日,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不可撤销密封报价,转让方提交密封底价函,现场拆封报价及底价函, (略) 有意向受让方报价 (略) 排序,并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受让方: (1)当有且仅有 * 个报价并不低于转让底价时,本次交易达成,该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 (2)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不低于转让底价时,该最高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若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最高报价的, (略) 进行 * 次报价,最高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 (3)如密封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视为无效报价,本次交易不达成。 | |||
报价时间 | 现场报价时间: * 日 * : * 现场报价会地址: (略) (略) 9楼会议室 | |||
意向受让 登记手续 |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及签字。 | |||
其他信息披露 | 1.截止 * 年 * 月 * 日(基准日), (略) (略) “中信兰资转 *** 号”资产包资产总额(折人民币) * 1. * 万元,其中本金/账面金额(折人民币) * 8. * 万元,利息(折人民币) * . * 万元,诉讼律师费 * . * 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合同》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 * 致;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向 (略) 的利息数额不完全 * 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裁判文书为准)。 (略) 仅依据已有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抵质押和保证合同)、放款文件确定债权的相关信 (略) 披露。 2.若该公告内容发生调整, (略) 将及时发布《变更公告》,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 3.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债权转让合同(待签)》等债权交易文件。 | |||
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 | 李经理 *** 赵经理 *** | ||
联系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9: * - * : * (节假日除外) | |||
联系地址 | (略) 关区 (略) 路 * 号中广大厦9楼 | |||
网址 | (略) (略) 网站www.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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