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号 |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灌云县东王集镇六里村204国道北侧 我局于2023 (略)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2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东王集镇六里村(204国道北侧)1925.00平方米土地建设仓库和停车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张华明的《询问笔录》1份和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出具场地证明1份,证明 (略) 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土地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 (略) 非法占地面积为1925.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642.00平方米(仓库、变压器房)。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 (略) 非法占用的1925.00平方米土地符合灌云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 (略) 非法占地建设仓库和停车场项目的建设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4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依据《 (略) 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违法情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罚款标的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从轻、一般、从重;从轻是按每平方米2元罚款;一般是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从重是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四、依据《 (略) 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因此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925.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仓库、变压器房)和其他设施(停车场、水泥预制场地),由你公司与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 二、对你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按照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元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77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25.00平方米土地。 2、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7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