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处罚单位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住所 (住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霍市监处罚【2024】0007号 | 霍林郭勒一凡化妆品店 | *MA0NCUBT2B | 内蒙古 (略) (略) 鸿宇购物广场A1层-1021号 | 黄东丽 | 霍林郭勒一凡化妆品店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