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不罚〔2023〕3号
被处罚个人:王海
居民身份证号码:***********74
地址: (略) 开州区大德镇大慈******
2023年2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开州 (略) 实施的开县临港 (略) 政道路临港大道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开州 (略) 实施的开县临港 (略) 政道路临港大道工程项目,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9月完工,全长3803.52米,其中主干道3550.4米,城市道路与赵白路二级公路之间的过渡长253.12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31项的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202 (略)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擅自降低环评等级进行登记备案。且该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至今。 (略) 规划部副部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备案号:*122),证明该公司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重庆开州 (略) 文件 重庆开州 (略) 关于钟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开浦建司发〔2020〕91号)、王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3月9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时,重庆开州 (略) 提供了该项目于2015年7月7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2017年6月21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议定的事 (略) 环境保护局《关 (略) 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文件等,证明王海个人无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王海作出决定:本次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万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