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民之家二楼31、32号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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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DSA装置应用项目 | (略) 周村区站北路 20 号,医院门诊四楼西北侧 | 淄 (略) | 山东 (略) | 本项目DSA机房位于门诊四楼西北侧,南侧心理测试室改造为DSA控制室,西侧办公室和仓库分别改造为耗材间及设备机房,无新增占地。建设完成后,DSA机房西侧为设备机房、门诊楼外,东侧为楼梯、电梯、缓冲间,北侧为门诊楼外,南侧为控制室、医务区,楼上为办公室,楼下为库房,周围无关人员相对较少,减少了公众受照射的概率。 | (一)严格落实以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辐射工作岗位,落实岗位职责。 2.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辐射安全防护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监测方案》、《辐射安全台帐管理制度》、《辐射诊疗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放射性核素操作防护制度》、《放射性核素诊疗与显像安全操作规程》、《放射性同位素分装质控室管理制度》、《放射性废物处理规定》、《核医学科工作管理制度》、《核医学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防护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差错事故处理》、《放射性核素的订购、领取、保管、使用制度》、《自行检查和年度评估制度》以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工作需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规定开展培训工作,严禁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未培训辐射工作人员从事辐射工作前需要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学台报名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相关工作。持有培训证书人员应定期到该平台进行复训。 2.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保存。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及时改善防护条件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做好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 1.工作场所严格落实屏蔽措施,屏蔽墙体和防护门外30cm处辐射剂量率不大于2.5μGy/h。 2.工作场所严格实行医护通道和患者分离,各辐射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入口处设立标明控制区、监督区的标牌,除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外任何公众人员未经允许均不得进入。 3.严格落实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贮存、领取、使用、回收的台账管理。贮存场所应当落实双人双锁,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放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按照《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要求,开展放射线药品的运输工作,设置放射性药品专用运输通道和具有辐射防护措施的容器,确保放射性药品安全。 4.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1台辐射环境巡检仪,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一步监测。 5.放射源要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要配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划定相应的工作区域,并采取严格的安保、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源安全可靠,全程在掌控之中。放射源退役后应与供源厂家签订回收协议,由厂家负责运输、回收。 6.认真做好各辐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并建立档案,确保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四)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五)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自行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