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鑫通 (略)
年产6000吨金属艺术制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鑫通 (略) :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鑫通 (略) 年产6000吨金属艺术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29号,租赁新疆 (略) 院内2号厂房,项目区 (略) (略) ,东侧为锦绣路,南侧为闲置厂房,西侧为新疆佳 (略) 。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8"13.622",北纬44°4"56.418"。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11万元。新建金属艺术制品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6000吨金属艺术制品规模。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经园区污水管网排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A喷塑线和B喷塑线喷塑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自带回收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15m高的排气筒(P1、P2)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制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A线烘干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VOCs排放浓度以非*烷总烃计≤120mg/m3,排放速率≤10kg/h);B线烘干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和燃料燃烧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4)排放,VOCs(以非*烷总烃计)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液化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重点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厂区内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以非*烷总烃计≤6mg/m3);焊接废气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喷塑废气、烘干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VOCs排放浓度以非*烷总烃计≤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0.4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0.12mg/m3)。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一般固废和危废固废。一般固废主要为下脚料、废焊丝、废焊渣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收尘灰集中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灯管在厂区标准危废暂存间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72t/a,颗粒物倍量替代量为:0.144t/a;SO2:0.031kg/a,SO2倍量替代量:0.062kg/a;NOX:0.268kg/a,NOX倍量替代量:0.536kg/a;VOCS:0.004t/a,VOCS倍量替代量0.008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年产5000吨PE管材生产线产业结构升级中落实;SO2 (略) (略) 拆除燃煤锅炉中落实;NOX从新疆维 (略) 2台15t/h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中落实;VOCS从新疆鑫 (略) 年产10万方刨花板技术改造项目中落实。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