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郏县华兴热力有限公司3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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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350.7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1-1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17 |
项目概述 |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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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河 (略) 郏县城 (略) 88号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李铁军 | ||
成立时间 | 2021-12-29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9KMKH043 | ||
经营范围 | 热力生产和供应;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供暖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市政设施管理;规划设计管理。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0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3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河南有色 (略) | 37 | ||
中睿 (略) | 33 | ||
郏县城镇 (略)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3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666.* 万元 | 40.* 万元 | 626.*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4.* 万元 | 4.*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华瑾会计师事务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10-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640.* 万元 | 18.* 万元 | 621.*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万元 | -4.* 万元 | -4.* 万元 | |
备注 |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凯业房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省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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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18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评估价格(万元) | 350.7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704.25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40.77 | 净资产(万元) | 663.*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河南有色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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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XY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郑开大道139号C座8层805室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85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杨松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37.*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河南省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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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河南省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4-08-3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河南有色 (略) 转让 (略) 37%国有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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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略) 上报名 | 否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3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提供的担保未被转让方认可,则受让方须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 (略) 、澳门特 (略) 和 (略) )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提供的担保未被转让方认可,则受让方须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场内协议方式进行转让。4.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由受让方和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5.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7.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河南省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河南省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标的企业其他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4.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 6、评估基准日到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产生的损益,由股权受让方和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7.截至本次股权转让时,股东已认缴出资*元,实缴*元。受让方受让后,由受让方履行剩余实缴义务, (略) 法规定时限完成出资。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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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秦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