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成都捷鑫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89号17栋1单元10层3号
法人代表:唐婧萌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德格县教 (略)
地 址:德格县藏医街27号
联系电话:0836-*
联系人::唐老师
被投诉人: (略)
地 址:德格县茶马上街286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蒋老师
投诉人因不满意在德格县第二中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4)评标过程中,采购文件中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影响公平公正竞争一事提出质疑,后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12日向德 (略) 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3.3技术要求和3.4.1服务内容中存在不合理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调查、审理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向被投诉人送发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做出说明。现已审查终结,调查情况如下。
德格县教 (略) 回复:
关于投诉事项:
(一)第一点:投诉人认为“多项产品要求非国家强制性检测报告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间接性排除了让短时间无法作出报告的潜在供应商的公平参与, (略) 场竞争”的回复:
(1)设置检验报告的必要性: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中重要参数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予以佐证,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避免虚假响应,保障产品的质量以及学生使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等。
本项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并未指定特定的检验机构,潜在供应商可去国家认可的具备检验资质的任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参数中未指定产品供货厂家、品牌、型号,市面上大多数产品均可以达到采购技术要求。
为保证中标产品质量,招标文件对重要参数指标提出质量检验要求,符合正常采购需求。
检验报告是基于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而提出的佐证材料:
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中,重要参数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予以佐证,都是依据GB/T 700-2006《碳素结构钢》、GB/T *-2008《非自动衡器》、GB/T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2423.2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M:低气压》、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2022《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JY/T0374-2004《教学实验室设备电源系统》、GB/T*.2-201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5-201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等国家及行业标准提出的。
以上标准均为国家规范性的推荐性标准,国家规定的标准通常是达到安全水平的最基础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述,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适合项目特点的技术要求。
故本项目利用国家规范性推标,参数有合理取值标准,非人为随意设置,参数的设置具有合理性和参考值。
(2)招标时要求质量更能体现综合效益:综合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时间成本、效益成本等。政府采购如果不在投标时有效要求质量,对应产品不能满足本项目质量要求及使用需求,或有害学生的健康,不仅中标人要面临惩罚,且采购人还会面临重新采购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对学生的身体可能造成伤害,浪费更多的采购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及社会效益,招标时严谨罗列质量要求,更能达到较好的综合效益。
(3)获取检测报告时间已预留充分:经相关了解和查询得知,相关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一般为5-10日。本项目于2024年06月24日在四川 (略) 发布采购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最长共有25天给供应商去申请产品的检测报告。招标文件中相关描述,并未对检测报告时间作限制,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出具的报告即可。
说明准备检测报告预留时间充足,不存在检测时限不够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中,第二点:投诉人认为:“论点①:国标*属于废止标准;论点②:将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列为加分或扣分因素,投诉人认为应设为实质性条件,不应设为打分项。”的回复:
- 此项内容在原质疑函中根本不存在,为投诉人新增的质疑内容以外的投诉事项:鉴于投诉人此次提出的投诉事项第二点的投诉内容,并不属于其之前提出的质疑事项范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所以投诉人此次提出的投诉事项中事实依据第二点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提起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德 (略)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