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0号
单位名称:河南天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AQDG61
地址: (略) 中 (略) 105 号( (略) 内)
法定代表人:张广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 (略) 为河 (略) 出具的编号为TCXY[2024]第04-002号的检测报告中现场采样人员为燕岩、李振宇、张朝杰。查阅你公司编号为TCXY[2024]第04-002号检测报告的废气无组织监测原始记录表,采样人员签名为李振宇、史春雷,出具的报告与原始记录采样人员不符;
2、你公司编号为TCXY-JS/07-001-2003《空气中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内采样前称量日期为2024年1月4日,采样后称量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采样前后称量日期不一致;
3、 (略) 《空气中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显示2024年4月15日对河 (略) 2024年4月9日采样的颗粒物样品进行称重化验,但2024年 (略) 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无电子使用记录,不显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25历史数据;
4、 (略) 为河 (略) 出具的编号为TCXY[2024]第04-002号的检测报告,发现报告中的有组织废气进出口均为同步测定,按照《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补充要求》的规定,每个点位至少2人进行检测工作。进出口同步测定按照要求是至少4人。而报告中采样人员仅为3人,不符合4人的要求,存在异常;
5、 (略) 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的(编号:TCXY2024第04-003号)废气检测报告和2024年6月6日出具的(编号:TCXY2024第05-005号)废气检测报告,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编号:TCXY2024第04-003号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有组织废气氯化氢原始谱图编号*-2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13点32分00秒,氯化氢出峰时间为8.028分,设定记录时间为10分钟,分析上述样品时,同一设备同时又分析了编号*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13点32分29秒,以上两个样品的原始谱图样品分析时间只相差19秒钟,基本在同一时间出具两份原始谱图数据;2、编号TCXY2024第05-005号报告原始记录中无组织废气氯化氢原始谱图编号*-2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 04时22分33秒,氯化氢出峰时间为7.858分,设定时间30分,分析上述样品时,同一设备同时又分析了编号*-2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 04时24分36秒,以上两个样品的原始谱图样品分析时间只相差2分钟,基本在同一时间出具两份原始谱图数据,以上两份检测报告存在分析时间逻辑不合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为企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7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采样人员不符,该公司编号为TCXYSY-021的恒温恒湿称重原始电子记录缺失;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编号TCXY2024第04-003号检测报告和编号TCXY2024第05-005号报告存在分析时间逻辑不合理;
2.2024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采样人员不符;
3.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颗粒物恒温恒湿称重原始电子记录缺失;
4.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颗粒物采样前后称量日期不一致;
5.2024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有组织废气进出口采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2024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
6.河南天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广建(身份证号:410***********5716)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共3页)。证明:河南天 (略) 主体资质;
7.2024年8月7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1页,2024年8月21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情况;
8.2024年8月6日现场取证照片3页,2024年8月21日现场取证照片7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单位现场配合情况;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 份。证明:河南天 (略) 资质认定情况;
10.编号TCXY[2024]第04-002号的河 (略) (略) 接受委托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为:TCXY-JS/05-014-2023《废气无组织监测原始记录表》原始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该单位对河 (略) 委托检测出具的报告与原始记录采样人员不符。编号TCXY-JS/07-002-2023《废气中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对河 (略) 委托检测采样后的测定情况;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6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1份2页,证明该单位企业类型和受处罚裁量因素。
12.该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复印件2份。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用于裁量取值情况;劳务合同书2分14页,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3.该单位仪器使用记录复印件2份5页。证明:该单位恒温恒湿称重系统和电子天平使用的手写记录情况。
14.河南天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登记管理;河南天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及报告表摘录复印件一份(共12页),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5..河南天 (略) 出具的出具的编号为TCXY[2024]第04-002号的检测报告1份6页,证明:未按照规范开展检测;编号TCXY2024第04-003号检测报告和编号TCXY2024第05-005号的检测报告2份12页,证明检测报告存在分析时间逻辑不合理。
16.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共10页),证明受委托人合法性;
17.河南天 (略) 出具的实验室分析人员仲畅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9页),证明检测人员合法性:
18、河南 (略) 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5页、勘察笔录 1 份共3页、委托书原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 (略) 主体合法性、受委托人合法性、生产情况及对河南天 (略) 检测知情情况等;
19、河南 (略) 与河南优晟睿 (略) 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河南 (略) 与河南优晟睿 (略) 属于委托关系;
20、河南优晟睿 (略) 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4页、勘察笔录 1 份共3页、委托书原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优晟睿 (略) 主体合法性、受委托人合法性、经营情况等;
21、河南优晟睿 (略) 与河南天 (略) 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河南优晟睿 (略) 与河南天 (略) 属于委托关系;
22、河南天 (略) 为河南 (略) 出具的(编号:TCXY2024第04-003号)和(编号:TCXY2024第05-005号)的废气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摘录 1 份 22页,证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今后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年8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进一步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操作。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5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A),内容:较重。该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为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B1),内容:小型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该企业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B2),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B5),内容:2 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B6),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B7),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8),内容: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该单位配合良好,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2,1,1,1],处罚金额(*)。
代入公式: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为企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罚款*万*仟*佰元整(¥*.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