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财会〔2024〕26号
西双版纳真 (略) :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双版纳真 (略)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查昌琴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为马世杰、曾黎琴,办公地点位于云南省西双 (略) 宣慰 (略) 3号西双版纳州农垦局综合办公楼二楼。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对委托代理记账的财务处理和财务信息咨询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五、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 (略) 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收到批准文 (略) 财政局二楼会计股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应当在取得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每年4月30 (略) 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三)业务主管、专职人员参与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四)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附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略) 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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