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隐患排查
整治质效提升“百日会战”行动信访案件
第4批交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受理编号*:“第一个问题大量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小河,污染河水及周围环境。
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15日,延边州生态 (略) 分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时,该工商户正常进行加工,每年八月和九月份各生产10天左右,加工工艺为利用3台小电磨对参籽破皮,然后用水对破皮后的参籽进行清洗,再进行储存。每天清洗参籽约1000kg,产生清洗废水约10吨,清洗参籽水经过滤去除破碎残渣后排入东侧15米南北向排水沟渠,沟渠宽约1米,流 (略) (略) 内东南角污水井, (略) (略) 。过滤后残渣、人参籽果皮和果肉破碎后形成的果浆收集 (略) 供应商于某军,用于红酒生产使用。
环境监测人员现场进行了取样,化验结果COD为60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 三级标准(500mg/L),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商户停止清洗废水排放行为,清洗废水需经初步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签订纳管协议后, (略) (略) 。8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抵达现场,清洗废水排口已经进行封堵,排水沟渠内无清洗废水流入,清洗废水经水泵提取到水箱暂时回用,8月20日该厂停止加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略) 永 (略) 场清洗废水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初次违法。因此, (略) 永 (略) 场不予立案处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加强后期环境监管,确保不出现清洗废水外排行为。
第二个问题:夜间生产产生大量噪声,影响居民休息。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信访案件后,延边州生态 (略) 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4日和8月19日 (略) 永 (略) 场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夜间生产行为。并 (略) 对面德利森木器厂负责人,称其无夜间加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