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
(略) 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 (略)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7日
(联系人:韦桂三联系电话:0898-*)
(略)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
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文和《 (略)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文等政策法规,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突出村民自治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走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强大合力。
(三)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镇、村大胆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四)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着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着力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建立健全合理用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工作目标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
(二)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制定《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把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突出村民自治管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探索建立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特困人群住房保障制度等机制。
(三)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鼓励各镇结合实际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宅基地和民房流转给村组织或企业等多种方式进行经营。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可复制推广的模式。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责任分工。根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略) 级指导、市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镇一级,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指导镇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调解管理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审批和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略) 资规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协助建立宅基地网格化联动监管机制,确保逢建必报,督促各镇对未经报批擅自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书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各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工作,具体承担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指导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做到应编尽编;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乡村总体规划,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条件下,办理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镇政府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房查处,落实“三级网格化”巡查防控,配合农村宅基地违法建筑的认定等工作。
4.其他部门职责。申请人申请的 (略) 住建、林业、水务、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燃气等其他部门的,所涉部门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查签署意见。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5.镇政府职责。各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宅基地审核审批工作。要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户住宅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机制,建立宅基地和农户住宅建设镇联审联办制度。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认真做好农户申请条件、规划情况、权属界线、用地规模、建筑面积等事项的审核把关,认真做好规划许可证办理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落实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及时收集、整理确权登记和农用地转用等有关资料,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 (略) 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宅基地网格化联动监管应与“两违”三级防控结合,进行联防联控。要认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各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各镇属地管理责任。
1.强化各镇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归并到一个机构,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市、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镇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
2.强化各镇政府直接责任。推动各镇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三)规范审批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1.依法赋子各镇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各镇政府审核批准。要依法合理赋予各镇相应审批和执法权限、各镇要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部门,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镇级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居)委会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提交属地镇政府进行审批。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住宅建设是否符合风貌; (略) 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乡村总体规划,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条件下,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规定的镇政府作出审批意见,并同步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住建、林业、水务、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的及时征求意见。各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及时将审批 (略) 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3.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指导各镇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村庄规划编制应针对村庄实际情况,合理预测未来5-10年宅基地需要,提前预留宅基地的用地布局。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坚持一户一宅。严格按照《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及《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5.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 (略) 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6.坚持按图建房。各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农村建房示范图集,在审批环节中,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7.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三到场”要求,即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各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
8.优化工作流程。各镇要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要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到建房农民手上,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四)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严格落实“三级网格化”巡查防控。探索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五)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检查各镇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宅基地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涉及重大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线索的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涉及耕地保护、用途管控等方面违法行为线索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农村宅基地及建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执法农村宅基地及建房违法行为;各镇政府要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结合《 (略)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网格化三级巡查管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由市农业农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查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
(六)推进宅基地改革。各级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村内空地、闲置房屋,以及华侨和侨胞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农村房屋等进行调查,2021年12月底前基本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现状。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及对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和住房户数,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 (略)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底数。(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二)组织分级培训。按照“市培训到镇、镇培训到村”的要求,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骨干等参加,各镇必须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到村的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成果;对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2021年底前完成数 (略)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汇交,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和“人、地、房三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四)开展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略) 的统一部署,开展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清查和查处整治。通过专项行动, (略) 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违法突出问题,对“一户一宅”等农民合理建房需求,逐步完善手续,超标准建房部分可探索有偿使用等方式解决,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五)加强督促指导。市、镇两级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在2021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市本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镇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督导制度,加大对各镇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督查室,各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加大考核力度。 (略) 政府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纳入对各镇年度绩效考评,各镇要参照制定考评细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镇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各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各镇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稳妥过渡不断档。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5月底,各镇重新梳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报审批流程,于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启用本方案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略) 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流程、 (略) 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流程图。在新一轮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各镇应保持宅基地审批、农房报建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断档。(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 (略) 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督查室为成员单位, (略) 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联合办公,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各镇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农场、林场内的农场职工和常住居民的宅基地管理,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由相关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农垦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执行。
(二)整合专业队*。按照法定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各镇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宅基地管理行业主管部 (略) 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年度预算,依据行业主管部门 (略) 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相关工作经费。
(四)做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市农业农村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本地区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涉及宅基地的信访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主,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妥善解决;对于职能移交后出现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处理。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 (略)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再上新台阶。
附件:1. (略) 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流程
2. (略) 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流程图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