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10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0日--10月12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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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环评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地点 | 投资及占地 面积 | 主要建设内容、产能、工艺 | 主要环境影响、环保措施、各污染物及排放口所执行的排放标准 | 报告类型、编制单位 |
1 | 木垒北220千伏公用汇集站3#主变增容扩建工程 | 扩建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37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占总投资的1.63%。 | 在木垒北220千伏公用汇集站内新建1台240兆伏安主变及配套设施 |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临时占地布设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扰动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以减少水土流失。在建设临时道路、施工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外排。扩建工程利用前期已有的污水处理设施。本次扩建工程不新增运行维护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汇集站运行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各项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行期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确保汇集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弃土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固体废物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运营期检修垃圾全部运至垃圾处理站或填埋场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 | 报告类型:报告表 编制单位:乌鲁木齐天辰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