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1、将第 * 章投标人须知中“3.7.3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盖章。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委托代理人的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并将公证书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修改为“3.7.3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
2、将第 * 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3 初步评审 ⑷投标人按照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修改为“2.3 初步评审 ⑷投标人按照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将第 * 章投标人须知中“1. * .3 (略) 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 (略) 理:”的“(1)对于本章第1. * .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第2.8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 (略) 澄清;”修改为“(1)对于本章第1. * .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第2.4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 (略) 澄清;”
4、招标文件中要求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均修改为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投标人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略) 地 (略)
(略) * (略)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