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三都办事处、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主体: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 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153号)文件要求,现就《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农〔2024〕43号)、《 (略) 农业农村局关 (略) 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农〔2024〕136号)有关事项补充函如下。
一、《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农〔2024〕43号)中的《 (略) 2024年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第一大点任务目标“ (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元,扶持5个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更改为“ (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元,扶持7个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略) 2024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第三大点扶持条件的第二小点“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更改为“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软件”。第三大点扶持条件的第四小点“有比较详细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更改为“有比较详细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或使用“随手记”软件”。
二、《 (略) 农业农村局关 (略) 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农〔2024〕136号)中的第三大点任务目标“省农业农 (略)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元,服务面积4.*亩次”更改为“省农业农 (略)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元,服务面积3.*亩次”。第五大点项目实施流程的第一小点确定项目实施时间“2023年12月1日为本项目实施时间起点”更改为“2024年1月1日为本项目实施时间起点”。
此次补充函是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深 (略) 县的调整,请各镇、三都办事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真执行。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