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会各界、 (略) 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更好的监督、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的公平、公正及实用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召开了《 (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前期准备
我局已于2024年9月 (略) (略) 站上发布举行听证会公告,并在听证会举行十日前公示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2024年11月11日,听证会正常举行。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事项
《 (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11月11日(周一)上午09:30-11:30
地点: (略) (略) 123 (略) 委机关大楼1420会议室
(三)听证会人员组成情况
1.主持人
钟 岚 (略) 发 (略)
2.听证员
胡尊龙 (略) 发 (略)
杨思雅 (略) 发 (略)
杨 栋 (略) 发 (略)
3.听证陈述人
周巍宇 (略) 发 (略)
4.书记员
黎子晨 清智工程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5.听证参加人
曾志敏 电子科技大学(深圳) (略) 研究员
张 勇 (略) 经济发展促进会会长
蒋 春 (略) 建筑工务署高级造价工程师
关 宏 深圳滨海艺术中心副总经理
占兰芳 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颖君 深圳中环 (略) 副总经理
高长跃 中建科工投资中心总经理
朱 虹 (略) (略) 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
王怡娜 (略) (略) 风控审计部部长
本次听证参加人通过邮箱报名的方式产生。
三、部门陈述人简要介绍
为进一步规 (略)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加快特许经营项目推进,我 (略) 、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及有关部委出台的特许经营上述系列文件,编制了《 (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六个章节、三十二条,主要为原则性规定,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内容,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的适用范围、明确 (略) 径、优化前期立项审批程序、 (略) 场测试环节、明晰方案编制-评审-审核流程及方式、完善运营评价。另有附 (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流程图。
四、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
听证会主要就特许经营适用领域、民企及国企参与条件与权责、审批运营评价流程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五、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
(一)建议特许经营项目中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应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略) 无法作为出资人代表与特许经 (略) ,履行股东的全责义务。
理由:特许经营项目天然要求具有商业运营属性,政府出资的目的也是为了项目整体财务可持续,所以应由具有商业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代表。
(二) (略) 分特许经营项目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所需提交材料、部门权责等内容,方便参与企业明确企业投资特许经营项目的推进流程,也便于政府方对有关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把控。
理由: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而企业投资项目则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核准或者在线备案,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等立项材料。
(三)建议第十条可增加政府在项目发起和论证阶段拟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具有特定行业背景和经验的国有企业在特许经营项目上的选择以及实际参与的权利。
理由:国资国 (略) 委区政府重要战略抓手可 (略) 大项目、大平台、大任务加速落地,同时协助政府做好监督管理。
(四)针对实施操作层面,建议后续补充合同标准范本, (略) 场测试及竞标条件设置需要进行研讨明确方向以便于项目启动实施;对于项目入库要求及相关流程需在后续完善指引。
理由:目前项目实施有项目入库、考核及移交等细节需要完善指引,保证全流程操作清晰; (略) 场测试、竞标条件需要完善指引。项目实施细节仍需完善配套标准及附件材料。
(五)根据第十四条指出实施方案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从实际工作角度考虑,部分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建议是否可考虑增加“联审联评”等要求?
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提及“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
(六)建议后续实操中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项 (略) 场测试,减轻前期工作负担。
理由: (略) 场机制较明确、基础较好, (略) 场测试工作亦可 (略) 场反响。
(七)一是建议将第三条中的“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运营(O&M)等,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特许经营”,另起一段。二是在章节的设置上,《实施细则》分为6个章节(总则、项目发起和论证、特许经营者选择、项目实施、项目移交、附则),建议可考虑补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
理由:一是,第三条是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另起一段对不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特许经营范围内容进行说明,相对清晰,避免混淆。二是,从规范性文件的完整性角度,增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对规范和完整。
(八)建议后续有针对性出台文体行业补贴政策。
理由:《 (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细则》中提到“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考虑文化领域项目经营性稍显不足,文体领域暂无 (略) 域规定的统一运营补贴政策。
(九)对于不在清单中的项目,如何采取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六、听证意见反馈情况
(一)关于第一条意见,予以采纳,相关表述将调整为“区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可指定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等相关机构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 (略) 。”
(二)关于第二条意见,予以采纳,在特许经营的合作框架下,以是否涉及政府资金投入为判定条件,对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或社会投资项目流程履行投资管理程 (略) 分,相关程序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三)关于第三条意见,解释,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 (略) )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 (略) 股东”,《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因此国企在本级特许经营项目中主要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亦可在符合条件前提下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权利义务分工应根据国家等上位文件规定落实。
(四)针对第四条意见,解释,关于合同范本,国家层面已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 (略) 特许经营项目将参照推进。有关竞标条件设置,在《实施细则》明确将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关于项目入库,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推进。
(五)针对第五条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实施方案将根据职责分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审报告作为特许经营方案审核依据,以保障项目专业性、合理性。
(六)针对第六条意见,予以采纳,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表述将调整为“实施机构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就项目关键条件,面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 (略) 场测试”。
(七)针对第七条意见,部分采纳,针对第一点建议,予以采纳,针对第二点建议,《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和 (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操作流 (略) 径,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基础上指导项目实操,关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将参照国家等上位政策文件落实。
(八)关于第八条意见,解释,目前存在行业补贴的大多 (略) 理、 (略) 理、供水、供热、供电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略) 、博物馆等属于文化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与基本公共服务相比,更侧重于满足居民更高层次的需求,提升生活质量,所以暂无补贴。同时根据机制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政策解读会上指出制定行业补贴政策的部门层级不宜过低,至 (略) 层级以上行业部门。针对文体领域行业补贴政策制定,我们将向相关部门予以反映,推动补贴政策早日出台。
(九)关于第九条意见,解释,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政策宣讲会议精神,不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的项目,如既具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的文化设施类项目,亦可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推进。在项目招采环节将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且可通过增加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的加分支持、优化对投标人保障机制、降低参与成本等措施鼓励民企企业参与项目。
特此报告。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