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中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信息记性如下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略) 吉水县八都镇八都北大道以东南,龙城东路以西南,京九铁路线以西北,八都步行街以东北,面积为5831㎡。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5°15′50.62″,北纬27°26′48.33″。
二、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相关规定,经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本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影响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联系人:罗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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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吉水县八都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