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30万平方米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年产50万吨高端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年产50万吨高分子填充料生产线、建设年综合利用100万吨石材边角料等固废生产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107-*-89-01-*)属新建,项目于2021年7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冲肚岩路西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744.396“,北纬24°32'7.253”,占地面积为65196.23m2。项目主要建设年产30万平方米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生产线、年产50万吨高端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年产50万吨高分子填充料生产线、年综合利用100万吨石材边角料等固废生产新型建材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其中年综合利用100万吨石材边角料等固废生产新型建材生产线包括涂料生产线、环保砌块生产线、硅钙板生产线及细骨料、砂石生产线。
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荒料锯割→切断→打磨→抛光→修补、检验→包装→入库。主要生产设备:桥式组合大切机4台、单片大锯大切机2台、半自动切边机2台、桥切机4台、全自动磨板机1台(粗磨工序)、磨光机2台(细磨工序)、自动磨板机1台(精磨工序)、异形机4台、自动磨光机2台(抛光工序)、包装机2台。
高端碳酸钙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清洗→一级破碎→二级破碎→研磨→改性→分级→产品料仓→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振动给料机2台、滚筒洗石机2台、振动给料脱水机2台、淘沙机1台、锤式破碎机9台、颚式破碎机9台、立式磨粉机6台、新型雷蒙机2台、超微粉体粉碎机设备2台、活性分体设备2台、制砂机2台、色选机2台。
高分子填充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辅料→投料→高速搅拌→热熔挤出→冷却→切粒→筛选→包装入库。主要生产设备:上料机4台、高速密闭搅拌机5台、活性改性机5台、注塑 成型机5台、密炼机5台、双螺杆挤出机5台、切粒机5台、破碎机1台、包装机2台。
环保涂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石粉、纤维素、白水泥等原辅料→投料→密闭混合搅拌→成品料仓→包装。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2台、上料机3台、高速分散机2台、包装机3台。
环保砌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配比→搅拌→压制成型→出砖→养护→码垛打包。主要生产设备:路沿石空压机1台、 路沿石成型机1台、透水砖机1台、路面石制砖机1台、搅拌机3台、自动配料仓3台、切坯机1台、码坯机1台。
硅钙板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石粉、纤维素、白水泥等原辅料→投料→密闭混合搅拌→成品料仓→包装。立要生产设备:搅拌机1台、磨浆机1台、制板机1台、堆垛机1台、脱模机1台、蒸压釜(电能)1台、烘干机(电能)1台、切割机2台、砂光磨边机2台。
细骨料、砂石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清洗→破碎→制砂机→振动筛→产品。主要生产设备:颚式破碎机3台、制砂机3台、振动筛3台。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188万元,占总投资的4.95%。
由贺州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 《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天然板材及异型板材生产线各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雾、洒水等降尘设施;破碎、筛分工序在密闭、负压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汇至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研磨设备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研磨过程产生的粉尘;包装工段设独立密闭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高分子填充料生产线投料工序采用密闭管道相连,搅拌工序在密闭储罐内进行;热熔挤出及冷却工序应密闭设置,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每条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至1根24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每条生产线风机风量拟设计均为10000m3/h。石材边角料等固废生产新型 建材生产线原料堆场为密闭堆场并设置喷雾管、雾炮机等降尘措 施;骨料生产线的破碎筛分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引至21米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环保砌块输送储存废气及物料搅拌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 尘器收集处理后,尾气引至21米高排气筒(DA005)厂房外排 放;硅钙板成型、养护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8米高排气筒(DA006)厂房外 排放,砂光、磨边工序产生的粉尘配套袋式除尘器收集;涂料生产线的投料、搅拌和包装粉尘经集气罩1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尾气引至28米高排气筒(DA007) 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 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区及)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高分子填料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环保砌块、硅钙板生产线有组织颗粒物参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限值执行;硅钙板养护成型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建筑用砂、骨料、涂料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洗石废水、异形板材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高分子填充料生产线冷却过程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及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灌,远期待周边污水管网完善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相关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 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贺州 (略) 。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 2023年10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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