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3
第三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7
第四章 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8
第五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0
第六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2
第七章 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4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5
第九章 奖惩措施..................................... 16
第十章 附 则........................................ 20
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4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4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4
4.《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4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 (略)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川交函〔2019〕24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6号)、《 (略) 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交函〔2017〕474号)、《关于修改完善< (略) 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运便〔2021〕486号),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 (略) 有关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含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服务质量信誉优良的出租汽车企业发展。
第五条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交通运输局)负责 (略) 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略) 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略) 运管处)负责具体实施开展主城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主城区各区(园区)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运管处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工作。市运管处统筹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结果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公示。
主城区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驾驶员记分管理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行业自律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及媒体正面报道、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 (略)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和管理规范化水平(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派单机制、驾驶员奖惩机制、劳动合同或协议、培训教育)、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询(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有关测评结果)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行业自律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及媒体正面报道、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上限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但未开展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其中基准得分在650分及以上)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其中基准得分不低于550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700分以上,但基准得分低于650分的为A级。(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或者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但基准分低于550分的。
2.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发生一次Ⅲ级及以上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
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罢运、群体性对峙、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的。
7.巡游车企业、 (略) 因自身企业管理原因,引发行业不稳定,或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8.考核周期内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出现3次的:
(1)不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
(2)不及时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驾驶员拒绝执法检查,恐吓、威胁、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含协助执法人员)等行为不及时采取妥善处置措施的。
(4)不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乘客投诉的。
(5) (略) 合规网约车驾驶员完成订单率未达90%、合规网约车车辆完成订单率未达80%的(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数据)。
(6)利用网约车名义组织从事巡游揽客、班线运输、旅游包车业务被查处的。
9.未按要求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10.不参加或不配合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考核工作开展时已无营运车辆或无法提供上年度考核资料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B级。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二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公共卫生等情况。
(五)行业影响:党政机关及行业协会表扬表彰荣誉奖项、行业技能技术获奖、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经相关官方媒体正面报道等情况。
第十三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在一家企业注册上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纳入该企业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符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情形的,一次加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四种。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四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为0~3分的,或者基准分低于3分的。
2.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3.按《 (略) 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记满15分及以上的, (略) 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列入“ (略) 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五条 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经各级媒体正面报道的,党政机关及行业协会表扬表彰荣誉奖项、行业技能技术获奖等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七条 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累计最高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比例达90%以上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A级比例达90%以上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2.车辆对应在岗的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50%及以上为B级的。
3.发生一次及以上亡人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车辆经营权持有人、网约车车辆所有人或在岗运营驾驶员非法上访,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妨碍交通的。
6.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7.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持有人或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严重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8.拒绝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应急抢险、救灾、外事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且情节严重的。
9.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持有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经营权或变相实施前述行为的。
营运车辆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五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一般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略) 交通运输局确定的期限为准。考核工作一般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 (略) 交通运输局确定的时间为准。对于考核事项需跨年且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1日后产生结果的,该数据纳入到次年考核。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采取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略) 运管处公示的季度通报为依据; (略) 运管处组织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依据。
季度考核主要考核运营服务及社会责任内容;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管理、信息数据( (略) )、安全运营及加分项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市运管处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如实报送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图、管理人员配置及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及落实、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设施、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及落实、公共卫生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处理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防控重大群体纠纷事件、驾驶员满意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党政机关负面通报、行业协会负面通报及媒体负面报道、责令整改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党政机关表彰表扬、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及媒体正面报道、新能源车、企业党建、企业规模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运管处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书面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市运管处可以实行电子信息化的材料报送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送时间和格式文本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运管处应当根据《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略)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略) 交通运输局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门户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供真实有效的 (略) 交通运输局反映,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定;考核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由市交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考核等级为AAAA级、AA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更新驾驶员考核档案,并在10个 (略) 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季度考核数据进行确认,完成驾驶员上季度考核计分,在完成所有计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计分情况告知本企业所有驾驶员。市运管处根据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初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报市交通运输局评定。市交通运输局核定等级后,应当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公众平台对考核等级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变更所属企业的,其考核结果纳入最后服务企业。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身份转换的,其已有计分直接转为下一身份初始计分。
第三十条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注册地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资格的出租汽车企业或其他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属企业反映;企业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查处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加分情况: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七章 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三条 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属车辆计分情 (略) 运管处。
市运管处应当对企业报送的营运车辆考核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要求企业进行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运管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台账并加强管理。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主要参考其车辆注册在岗营运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定分数。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更新本企业营运车辆考核档案,在10个 (略) 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季度考核数据进行确认,完成营运车辆上季度考核计分,并在完成计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计分情况告知本企业营运车辆。市运管处根据企业提交的营运车辆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市交通运输局核定等级后,应当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公众平台对考核等级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公众平台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略) 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市运管处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城区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 (略) 交通运输局核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对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及时公布经营企业、驾驶员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四十二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督,充分利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12345热线电话、市长信箱等多种途径,建立经营企业、驾驶员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经营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鼓励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专家人员库,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取考核组成员,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交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可考 (略) 所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和专家学者等参与,以提高考核工作专业性、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AAA级企业、AAAA级企业、AAAAA级企业优先度或加分值应依次递增。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或降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市运管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约谈。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或降为B级、一半以上为A级或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市运管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责令其进行3个月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巡游车企业在考核年度内不具备经营权配置的资格。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视情适当核减其巡游车经营权。
(五)对在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一半以上为B级或连续两年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巡游车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具备经营权配置的资格,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其巡游车经营权。市运管处应 (略) ,责令其进行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六)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不予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约车经营许可延续。考核等级被评为 (略) ,还应暂停其新增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的注册报备。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排位靠前的经营企业,可享受当年度的相关奖励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开展随机抽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四十七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质量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服务质量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略) 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鼓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有较高奖励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辞退挂钩。
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服务质量予以通报:
(一)因一次服务质量违规行为被扣10分及以上的。
(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计至5分及以下的。
(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计至0分后仍然被扣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四)发生一次及以上亡人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五)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或煽动参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七)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九)被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曝光。同时,将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抄告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一条 市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车辆经营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权所有人进行约谈,责令其进行3个月限期整改,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将经营权所有人、车辆经营者信息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不予办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同时,将该车辆信息抄告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被评为B级、一半以上年度考核为A级或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经营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主城区,是指涪城区、游仙区行政辖区。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经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三)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六)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的原因,造成非常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非常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具体情形包括:营运期间因企业或者驾驶员原因发生乘客死亡,乘客财物被盗抢、诈骗等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服务质量低劣被中央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经查证属实;在绵阳举办的全球性、全国性大型会议、活动期间被媒体曝光、投诉的恶性服务事件等。
(七)Ⅲ级及以上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是指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特别重大事件、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7〕4号)“1.4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20986-2007)5.2.1事件分级 根据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级考虑要素,将信息安全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八)重大信访事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况引发的重大信访事件: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借款、集资、采取驾驶员垫资购车、收取一次性承包费和高额保证金、以车辆挂靠、一次性卖断及其他变相增加驾驶员经营风险和负担的方式严重损害巡游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未与驾驶员签订风险告知书、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或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合作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时未履行日常监管责任,严重损害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与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企业管理制度,是指管理人员岗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营运服务标准、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员休息排班制度等相关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等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监控系统使用和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相关内容);驾驶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替班管理、记分管理、奖惩、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各级维护、日常查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内容);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投诉、营运违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相关内容);财务统计结算制度;培训学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专人负责培训组织工作,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培训内容及学时要求等相关内容);劳资纠纷处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专人负责劳资纠纷处理工作,劳资纠纷处理程序制度等相关内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管理情况还应包括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管理、账户及密码安全管理、数据备份安全管理、数据资料安全管理、机房安全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信息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等)、信息管理情况(即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
(十)交通责任事故处理,是指企业完善交通责任事故档案资料及台账资料,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档案;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起交通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内容。
(十一)中央级媒体,是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省、市主流媒体,是指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四川日报、 (略) 报、封面新闻(新媒体)、四川在线、绵阳电视台、绵阳人民广播电台、绵阳日报、绵阳晚报等。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 (略) 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略)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绵交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4.《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以上附件下载链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