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水审批决〔2022〕 (略)
河津市住房和城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 (略) (略) 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河建字〔2021〕 (略) )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提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 (略) 门监督下进行,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 (略) 门,并接受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 (略) 门依法办理。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七、该项目 (略) *** 公里,根据《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须编制建设工程影响水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 (略) 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附件: (略) (略) 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略) 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月27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以视频方式召开了《 (略) (略) 改扩建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 (略) 、 (略) 、河津市住房 (略) 、北京中 (略) 等单位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 (略) 山西分公司的汇报,经过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泵站位于108国道南侧,改扩建现有泵房从规模、结构、布局均无法满足要求,故废弃另 (略) 泵站。 (略) 泵站位于河津市延平街南端汾河右岸,延平街排水渠 (略) ,终点至108国道采用4×2m雨水箱涵,108国道南侧排水渠起点为汾滨街排水渠,终点为新建延平街排水渠采用3×2m雨水箱涵。服务区雨水经管网收集后于108国道与 (略) 汇合,通过3×2.5m双舱雨水 (略) 泵站。平时自流闸门开启,雨水通过重力流经出水箱涵排入汾河;当汾河水位上涨时,自流闸门关闭,排水泵根据吸水池水位高度依次启动排水泵提排经出水箱涵排入汾河。双舱雨水箱涵总长965m,其中入汾河段总长度430m。
该工程涉河建筑物为穿汾河堤出水箱涵及出水口。
二、建设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 *** -2014)。
三、基本同意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采用成果,涉汾河段设计洪峰流量为:50年一遇1950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最大冲刷深度1.1m,出水箱涵出口最小埋深为2m,满足冲刷要求。出水箱涵出口水跃长度为3.18m,铅丝笼石护底不满足冲刷要求。
五、建设项目应与汾河流域生态景观综合治理规划、河道治导线规划、河津市汾河干流堤防生态治理与保护、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相衔接。
六、进一步优化出水箱涵出口布置及设计。必要时对主槽进行防护,确保河势稳定。
七、工程建设对破堤段应恢复原状, (略) 的处理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八、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堤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行洪安全。
九、工程建设与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治理管理、河道工程运行维护等要求。
十、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抄送: (略) 黄河水利委员会, (略) 、行政审 (略) , (略) 、行政审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