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西河公园壹号驿站和沙滩圆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塘西河公园壹号驿站和沙滩圆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ABB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印象滨湖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略) (略) ,电话:0551-(略)、(略)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2月24日9:00始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塘西河公园(略)号驿站和沙滩圆屋 | 第一层 | 框架 | (略)号驿站约317.2㎡,沙滩圆屋约29.2㎡ | 3 | 23.3080 | 2.3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略) 塘西河公园内。 2.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执照能否办理承租人须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执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承租人不得以执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 4.圆屋内不通水,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5.本次租赁3年合同期满且承租人履约评价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续签的年租赁价格在本次成交价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6.屋内可移动设备以及堆放的杂物、货物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本项目成交后,杂物、货物等搬离相关事项由委托方负责清理移除,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塘西河公园整体生态环保要求,本次标的房屋用于经营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及日用百货销售、文创手工艺品、果饮冷饮咖啡茶水、甜点(成品)等,不得经营私人会所、餐馆饭店等(含油烟、明火)、住宿类等业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三年租期内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90日,为租期外给予。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 (1)本标的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3)租赁期内,承租人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承租人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 (略) 景观协调, (略) 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 (7)本标的房屋 (略) 内标志性建筑,既有景观属性也有接待属性,标的房屋外立面需保持现状,门前广场需保持干净整洁,不可改变现有状态。如 (略) 接待工作,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8)承租人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有乱搭建、乱张贴、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9)承租人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承租人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承租人停业整顿,承租人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0)承租人如开展经营宣传,需 (略) 管理方同意。 (11)出租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承租人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撤场,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租赁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2)以上说明,承租人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最高报价人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要求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代理机构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前通过“ (略) 电子交易系统”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 (略) 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 (略) 电子交易系统。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 (略) (略) 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略) 花园大 (略) 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花园大 (略) 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 (略) 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 (略) 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 (略) 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合肥包河 (略) 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委托方联系人、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略)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略)、0551-(略)( (略) (略) 花园大 (略) 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 (略)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 (略)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 (略) 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 (略) 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 (略) 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 (略) 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 (略) 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 (略) 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 (略) 。
合肥包河 (略)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略)方):
房屋承租方((略)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3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90日,为租期外给予。本次租赁3年合同期满且(略)方履约良好,经(略)(略)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续签的年租赁价格在本次合同价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略)方应在 合同签订前 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略)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
(二)(略)方将租金缴至(略)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略)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略)方。
(三)(略)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略)方缴纳首期租金, 计: (¥: 元),租金每 六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十 日前向(略)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10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略)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6、(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
(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方应对(略)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略)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略)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略)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租赁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略)方自身原因,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略)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9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否则须向(略)方支付当年度(略)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年租金的 25% (¥ 元)。
2、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9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并向(略)方支付当年度(略)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需补交租金外,每迟延一天需承担相应经营及法律责任或按欠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迟延一天需承担相应经营及法律责任或按欠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
6、(略)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及相关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3)租赁期内,(略)方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由(略)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略)方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
(6)(略)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 (略) 景观协调, (略) 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
(7)本标的房屋 (略) 内标志性建筑,既有景观属性也有接待属性,标的房屋外立面需保持现状,门前广场需保持干净整洁,不可改变现有状态。如 (略) 接待工作,(略)方须无条件配合接待使用。
(8)(略)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有乱搭建、乱张贴、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9)(略)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略)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略)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略)方停业整顿,(略)方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0)(略)方如开展经营宣传,需 (略) 管理方同意。
(11)(略)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略)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略)方须无条件撤场,(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租赁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2)以上说明,(略)方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略)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略)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略) 理:
1、向(略)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交易监督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略)方执 份,(略)方执 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略) 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合肥印象滨湖 (略) ***片区与****商户签订X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商户安全责任目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无爆炸、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按时参加合肥印象 (略) 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
3、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认真执行合肥印象滨湖 (略) 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
6、按要求完成合肥印象滨湖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运 (略) 域内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财物被盗等各类案件。
8、加强商业经 (略) 域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略) 理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户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户需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景区商业经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景区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档案,确定安全重点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档案管理。
4.经营商户对上岗员工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
5.景区商户不得制造、储存、销售、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商业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定期 (略) 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如遇突发安全情况需及时上报。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在租赁合同期内,商户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部门手续、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
8.商业经营场所需做到用电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及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离开时,应做到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同时不得私自改装场地内 (略) ,不准乱挂、乱拉和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改 (略) ,须书面申 (略) 运营管理部批准。
9.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 (略) 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经营商户做到不定期进行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自查和维护,如有特种(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按安全规范操作作业,及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配合并支持合肥印象滨湖 (略) 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主 (略) 运营管理部反馈安全隐患信息和隐患整改信息。
11.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做到在工作期间低速驾驶生产车 (略) 行驶作业,景区内禁止无证开车、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严 (略) 交通法规。工作人员骑行两轮电动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做到沿非机动车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景区经营场所应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及违禁物品,食品进货渠道要正规,食品制作加工售卖环境干净卫生,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13.经营商户不得经营香烟、打火机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枪械等)、危险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炮竹等) (略) 。
14.经营商户严格执行合肥印象滨湖 (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景区经营商户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户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给合肥印象滨湖 (略) 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如有违反此责任书规定事项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规定违反方承担所有责任,片区、商户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片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五)(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
(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方应对(略)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略)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略)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略)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略)方自身原因,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一)(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略)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否则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 元)。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一)(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 (¥ 元)。
(二)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四)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需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需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略)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略) 理:
(一)向(略)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略)方执 份,(略)方执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