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了准确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现场勘查确认单》和《承诺函》(见附件),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认可并接受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种类、数量、质量等)及本项目公告中的所有条款。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标的资产转让方所披露的《802项目资产清单》仅为资产评估及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书面交接手续的依据,不能完全作为标的资产现场交割的依据。转让标的以《802项目资产清单》为参考,实际交付的资产数量、类型和状况以现场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受让后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的现场装置与原淮化集团的其他生产设备和厂房建筑物资产装置存在交叉连接,受让方在拆除前应与原淮化集团的其他生产设备和厂房建筑物资产装置的拆除方协商一致,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与其他拆除方产生安全、环保、经济等方面的纠纷,须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均与转让方无关;如因协商事宜导致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标的接收、拆除、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工作,受让方须按公告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拆除单位资质及拆除业绩要求:
(1)拆除单位必须具有以下资质: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拆除单位不得从事其资质范围以外的施工作业。
(2)拆除单位须具备本次标的物所涉及的危险废物代码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经营资质须涵盖标的物所属的相应危废类别,同时须具有包括但不限于HW08、HW49类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自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至少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化工类企业整体生产设备收购或拆除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文件中须反映出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拆除面积、工程内容、合同金额等相关信息,受让方须提交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受让方和拆除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意向受让方须具备以上拆除单位资质及相关拆除业绩;或意向受让方虽不具备上述拆除单位资质及相关拆除业绩,但在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登记时,能够提供与具备上述拆除资质及拆除业绩的单位就拆除等事项签订的委托合同及符合上述拆除资质单位提供的拆除资质及相关拆除业绩证明材料。
5、受让方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同时,还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安全、环保保证金”150万元。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安全、环保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办理资产书面交接手续,自书面交接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以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一切责任或义务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转让方的,转让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6、与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相关的包括设计、采购、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存在缺失情形,转让方对其完整性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其中,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中的化工设备,主装置未进行彻底清洗置换,装置及其附属连接区域可能还残留相关辅料、物料、废料未处置,其中部分装置停止运行年限较长,装置相关的基础档案材料缺失,装置内残余的物料无法界定成分及组成。转让方在转让标的装置停车时未对装置系统进行清洗置换,设备及管道内还残留部分有毒有害介质,受让方在拆除前必须对相关装置进行清洗置换,并对其产生的“三废”进行规范处置。
7、受让方应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环保部[2017]78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略) 环保厅关于加强危化品企业搬迁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18]1240号)和《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必须在拆除工程实施之前,并完成如下工作:
(1)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充分勘察、资料收集、人员访谈。
(2)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处置方案》、《拆除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拆除施工安全方案》,并须通过 (略) 应急管理局评审评估后(受让 (略) 应急管理局的要求组织评审活动), (略) 、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主要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为:《事故风险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处置方案》、《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具体报送 (略) 应急管理局要求为准。
(3)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废弃物处置方案》,并须通过专家评审后(受让 (略)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评审活动), (略)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具体所需方案及 (略)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4)以上方案及拆除过程中的作业人员、相关参与人员的基本资料,同时 (略) 、田家庵区公安局备案。
(5)在完成上述拆除工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后,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各类方案,对装置进行清洗置换并达到安全、环保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相关作业。
8、在进行现场作业时,受让方须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1)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
(2)安全处置遗留废物。受让方须对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
(3)在现场规范拆除以及安全处置等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运输等,必须充分考虑本项目存在的各类潜在风险,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通过评审后的各类方案等开展各类工作;必须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做好车辆、器具、仪器、设备等的安全操作和清洁工作,做好现场及外运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二次污染防治等工作,做好现场应急及舆情控制等工作,做好与监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工作。如在拆除过程中导致土地形成二次污染的,其导致的相关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拆除、运输和相关工作时,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应严格按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不得破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损坏厂区绿化等不属于拆除范围内相关资产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等管理规定。如给转让方及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略) 价赔偿,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5)在实施特种单项拆除工程作业时,拆除单位及作业人员须具备国家、行业相关要求的资质、资格,相关作业方案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9、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6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须完成全部标的接收、拆除、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平整等工作,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安全、环保保证金”(不计息)。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1个自然日,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从“履约、安全、环保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款的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10、如转让标的资产中有属于2014年工信部第45号公告中列示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生产线(设备),则受让方对该类资产处置须符合2014年工信部第45号公告要求。
11、转让标的书面交接手续完成后,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等责任或义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不得代办、代交保证金及后续价款等费用。
13、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
1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联系现场勘查人员,现场勘查人员:王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