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为一批报废环卫车辆、报废环卫设备等废旧物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清单。标的重量数量型号材质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资产明细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最终以现场资产实际状况进行交接。本次转让资产均为报废物资,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方受让标的后不得以数量不够、重量不足、长度不够、型号不对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资产数量等关键 信息。 2、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转让,主要为三类、(1)报废环卫车辆:压缩大型专用车、医疗垃圾车、压缩式转运车、吸粪车等;(2)金属类:发电机组、牵引耙、稳压器、污水泵、锅炉等。(3)非金属类:沙发、茶几、办公桌、椅子、书柜、乒乓球台等,该批物资 (略) 内,部分存放在库房内,明显可见有损坏、锈蚀,实物上出厂规格型号已无法识别,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完全一致。 3、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为报废资产,该批资产已经超过了经济使用寿命年限,处于长期停用状态,均存在无法启动、老化锈蚀严重、车辆发动机渗油、零配件丢失、部分车辆无发动机等情况,资产现况及其技术性能极差,已无修复继续使用价值,车辆未进行机动车登记注册,无牌照、无车辆行驶本,不可进行修复再行使用,如受让方受让标的 (略) 行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受让标的后,标的物必须整体拉运离场,不可进行现场拆解,受让方在标的物交接、拉运及后期处置过程中必须符 合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或法规要求,如受让方在标的物交接、拉运及后期处置过程中引起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 门)的问责、处罚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处罚,转让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报废处理,出具车辆报废回收证明(无法提供报废回收证明的请出具相关说明)。受让方需承诺不拼装车、不对外出售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保证对车辆处理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不得委托其他报废机构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4、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披露的照片及资产清单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 5、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记录,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标的存放 (略) 临河区城关建丰三社(垃圾处理场)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勘验标的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 *。现场勘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同一界面)并加盖公章。请勘验人员提前与勘验联系人预约,勘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公章。 6、标的存放在不同地点,存放地点详见明细清单,请意向受让方考虑运输成本。标的勘验时间为公告期内,提前预约。 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8、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 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 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 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1、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 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 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