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乡村振兴发展,加强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积极推动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根据《 (略) 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乡村振兴项目点状供地工作指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以实施点状供地。
点状供地项目不得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 (略)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和开发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适用点状供地政策。
二、点状用地分类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点状供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并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进行审批管理。审批管理的具体类型如下:
(一)不征不转。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 (略) ,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略) 内 (略) 、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相关规定管理。
(二)征转分离。 (略) 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 (略) 内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保留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三)征转合一。 (略) 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综合以上三类,分别梳理按农用地管理和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三、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结合实际情况,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点状项目用地 (略) 为单位供地, (略) 为单个地块的,可单个申请用地; (略) 为多个地块的,可结合实施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用地。
2.点状建设用地选址不得位于禁 (略)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3.根据村集体的意愿按照“征转合一”或“只转不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农用地和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水田补水田。
5.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6.点状建设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可由所在村按村留用地办理,使用留用地指标,对于村没有留用地指标的,村集体可按规定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 (略) 土地储备机构按储备用地办理,不需抵扣所在村留用地指标。
(二)办理程序(详见附件流程图)
1.项目申报。村集体经属地乡镇场街 (略) 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土地利用计划(乡村振兴)项目相关材料。
2.编制点状供地实施方案。由属地乡镇场街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必要时属地乡镇场街道可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地块进行现场综合踏勘。
3.审查和上报点状供地实施方案。点状供地实施方案由属地乡镇 (略) 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 (略)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体育、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对点状项目产业类型、用地规模、监管要求等提出意见, (略) 政府批准。点状供地项目经批准后可作为推进后续立项、规划和用地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4.落实规划管控要求。点状供地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拟开发建设地块需要编制/调整空间规划的,由属地乡镇场街道作为具体实施主体,通过办理编制/调整空间规划的报审程序落实规划管控要求。规划相应的编制以及调整审批程序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核发规划条件。点状供地前应当依法取得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6.完善农转用或征收手续。涉及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和符合办理土地征收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
7.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点状项目的供地可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只转不征的建设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条件,按规定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手续。其中,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竞投方式公开出让、出租,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2)征转合一的建设用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后,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立项文件、规划条件等材料,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按照村留用地办理的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立项文件、规划条件等材料,按规定申请办理留用地返拨供应手续,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按照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的经营性用地,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允许将点状供地配套服务的项目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点状供地公开出让一并组织实施、同时确定承租人和点状供地受让人。点状供地公开出让年限应当与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保持一致。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点状供地可以根据“农业+”多业态发展要求、土地估价结果和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年限比值等,综合确定点状供地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应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70%。
8.不动产登记程序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划拨决定书或出让(流转)合同及其他法定材料, (略)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点状供地项目产业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内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
四、用地监管
(一)强化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并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 (略) 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二)联合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广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动态调整退出。点状供地项目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 (略) 理处置。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流程图(项目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