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略) :
报来《关于对江 (略) 永新 (略) 超细纤维革新材料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赣州 (略) 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新县 (略) ,项目代码为2403-#-04-01-#,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米环保新材料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873.7/6927.51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PVC单位产品能耗为1.48吨标准煤/万米,水性PU革单位产品能耗527.48千克标准煤/吨,PVC单位产品化石能耗为2.80千克标准煤/万米,水性PU革单位产品化石能耗为1吨标准煤/吨。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工作。
1.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严格落实国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要求,进一步优化节能技术方案,优先选用先进节能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进一步提高项目能效水平,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 合同。
2.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体系。
五、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同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自主开展节能验收,并在完成节能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备查,我委将适时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