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复不受决〔2022〕4号
申请人:把xx,女,19xx年xx月出生, (略) : *** xxxxxxxxxxxx,住安徽省xx县xx镇xx村 (略) 。
被申请人:来安县汊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永政,镇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5日作出的《 (略) 理答复书》(汊访字〔2022〕4号)(下称《答复书》),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及时为申请人分配宅基地。
经查,2021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 (略) 省长信箱反映汊河镇董青村在2013年至2015年间,因修整河道征收申请人房屋,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再次分配宅基地。2022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书》,该答复系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 (略) 理意见,并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本机关认为:因申 (略) 理意见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4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略) 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 (略) 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