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 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中国石 (略) (略) 重庆天然气事业部
负责人:张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26
营业场所: (略) 永川区卫星湖街道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日对中国石 (略) (略) 重庆天然气事业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 (略) 试采配套工程”, (略) 永川区卫星湖街道,该项目 (略) 后期试气及试采评价,建设一套处理量*方/天的液化加工配套场站,占地约28亩。主要产品:液化天然气,生产工艺:天然气--脱酸--脱水--液化--充装(产品)。该项目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于2023年8月建成燃气发电系统、天然气脱酸系统、天然气液化系统、LNG装车系统各一套,于2023年9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根据该公司出具的《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元。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于“项目类别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07:8.*地天然气开采0721其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该公司该项目涉嫌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 (略) 主管张利红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 (略) 主管张利红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据。
5、20 (略) 主管张利红提供的《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6、20 (略) 主管张利红提供的《 (略) 前线指挥部指令》(前指令【2023】6号)。
7、20 (略) 主管张利红提供的《永川区零散气回收项目清单及环评办理情况》。
证据1、2、3、4、5、6、7证明中国石 (略) (略) 重庆天然气事业部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 (略) 主管张利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 (略) 主管张利红提供的负责人张磊身份证复印件。
10、20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 (略) 主管张利红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中国石 (略) (略) 重庆天然气事业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立即停止建设,如需继续从事该项目建设,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