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三角一体化滁州高教科创城产教融合发展示范区(二期)智能化工程的答疑3
项目编号:czsjgc*-004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长三角一体化滁州高教科创城产教融合发展示范区(二期)智能化工程”作如下答疑3:
一、本项目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和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业绩要求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业绩(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机房工程、多媒体教室、能耗系统、智慧教室、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全光网络系统)”,在实际项目建设过程中,很多项目的系统名称与招标要求的系统名称无法完全一致,但系统的功能是一致的。根据最新澄清答疑文件的回复内容,系统名称的要求更加严格。但在其他对于业绩建设内容有要求的招标项目中均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故为了减少本项目招投标的评审歧义,建议本项目对于业绩的要求也增加“系统功能一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一致”的条件。
同时针对与系统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内容,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得到贵司明确回复。
1、我司承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但系统名称的叫法存在一些差异,如我司拟提供的业绩中包含“机房工程系统”,请明确“机房工程系统”与招标要求的“机房工程”是否同等有效?
2、我司承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但系统名称的叫法存在一些差异,如我司拟提供的业绩中包含“能耗管理系统”,请明确“能耗管理系统”与招标要求的“能耗系统”是否同等有效?
3、我司承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但系统名称的叫法存在一些差异,如我司拟提供的业绩中包含“校园网络系统”,其中“校园网络系统”的建设内容为校园网、无线网、设备网、网络安全相关内容,其内容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系统功能一致。请明确“校园网络系统”与招标要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是否同等有效?
4、我司承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但系统名称的叫法存在一些差异,如我司拟提供的业绩中包含“班级多媒体”,其中“班级多媒体”的建设内容为扩声、视频显示、智慧控制相关内容,其内容与“多媒体教室”的系统功能一致。请明确“班级多媒体”与招标要求的“多媒体教室”是否同等有效?
5、我司承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但系统名称的叫法存在一些差异,如我司拟提供的业绩中包含“校园多媒体”,其中“校园多媒体”的建设内容为信息发布、发布一体机、全彩屏、双色屏相关内容,其内容与“信息发布系统”的系统功能一致。请明确“校园多媒体”与招标要求的“信息发布系统”是否同等有效?
6、根据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澄清答疑文件第六条回复内容“1、综合安防系统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规范要求,综合安防系统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如业绩名称未体现综合安防系统需包含以上所有子系统”,我司承接的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但系统名称的叫法存在一些差异(系统和对应子系统名称均有差异),如我司拟提供的业绩中包含“校园安防系统”,其中“校园安防系统”的建设内容包含了校园监控系统(建设内容为视频安防监控)、室内求助报警系统(建设内容为入侵报警)、通道管理系统(建设内容为出入口通道闸)、巡更对讲系统(建设内容为巡更)、车辆管理系统(建设内容为车辆道闸),这些系统与“综合安防系统”要求包括的子系统功能一致。请明确包含了以上所有子系统的“校园安防系统”与招标要求的“综合安防系统”是否同等有效?
回复一:1、“机房工程系统”等同于“机房工程”;2、“能耗管理系统”等同于“能耗系统”;3、“校园网络系统”等同于“计算机网络系统”;4、“班级多媒体”需提供合同清单证明建设内容为扩声、教学显示、智慧控制相关内容,则等同于“多媒体教室”;5、“校园多媒体”需提供合同清单证明建设内容为信息发布、发布一体机、全彩屏、双色屏相关内容,则等同于“信息发布系统”;6、“室内求助报警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建设内容不同,包含“校园安防系统”、“室内求助报警系统”、“通道管理系统”、“巡更对讲系统”、“车辆管理系统”与招标要求的“综合安防系统”不一致,不予认可。
二、针对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一览表,多媒体教学系统:投影机推荐品牌-合创、光峰、钱锟。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投影机设备推荐品牌中“合创”、
“钱锟”两个品牌,经市场调研与网络搜索均无法找到这两个品牌生产厂家相关信息(包括:品牌官网、电商、渠道商、成交记录等),或者只是虚构的品牌名称。因此,投标人只有光峰一个品牌可以选择,本着本项目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应推荐真实有效、具备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且可由官方渠道查询到的品牌,不得隐瞒或误导投标方。投标人在无法找到品牌范围内其中两个品牌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该品牌范围内的具体质量、性能、档次,冒然选用其他品牌投标,可能会导致评审未通过,最终也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选择,但三个品牌唯有光峰可以查询到,所以只能选择光峰。因此我方认为该推荐品牌范围的设置具有强烈的唯一
性和品牌指向性,存在严重指定及控标嫌疑。选用2个根本不是品牌的产品作为推荐品牌,招标单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略) 客户端商标查询结果:“合创、钱锟” (略) 经营范围更是没有投影机产品。请求:我们要求招标人对投影机推荐品牌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且给与官方答复,提供国家官方认可的品牌(提供国家官方渠道公开资料),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回复二:“合创”品牌为“东泰合创”缩写,该品牌按“东泰合创”调整,并补充相关品牌资料如下图1与企业官网http://**链接可查询。“钱锟”品牌缩写存在笔误应为“乾锟光电”,该品牌应按乾锟光电企业注册品牌“DEIGAR”调整,并补充相关品牌资料如下图2与参考http://**网站其相关产品。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时也可以提供其它品牌,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拟选用品牌在产品质量、档次、性能、颜色、规格参数、进货渠道等应优于参考品牌,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列入《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一览表》,中标后必须使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一览表》中品牌和要求进行采购。未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图1
图2
三、关于2023年12月15日出的关于长三角一体化滁州高教科创城产教融合发展示范区(二期)智能化工程重新启动招标的通知及澄清答疑中的其中一条回复 “七、2023年11月14日答疑回复一:3)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规范要求,综合安防系统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此项按招标文件执行。请明确是否必须包含以上所有系统才认可?如包含其中二项及以上系统是否也给予认可? 回复七:须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系统。” 此回复有歧义,若合同里直接写了含有综合安防系统,没有清单明细或者清单里直接称之为综合安防系统,这样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三: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中描述为综合安防系统,予以认可;如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中均未能体现出业绩系统内容,合同清单能体现出两个及以上子系统内容予以认可。
四、1、2023年12月15日澄清答疑回复六中说明“综合安防系统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规范要求,综合安防系统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但经查询,《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规范中并无“综合安防系统 ”名称表述,那么“综合安防系统”的描述是否属于某个特定工程项目业绩描述。我司建议按照规范将“综合安防系统”改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简称“安防系统”,并以安防系统业绩为认可业绩。其次,根据2023年12月15日澄清答疑中参照的《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高等学校智能化系统配置表中明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全部设计内容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以及停车场管理系统,将设计规范要求的全部设计内容作为工程投标的业绩判定条件,明显是无理由抬高业绩认定门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公平竞标。如照此逻辑,那么在招标文件中也应该将公共建筑智能化全部设计系统内容作为招标业绩内容,而不是仅仅列举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等10项业绩内容。我司建议按照规范将“综合安防系统”改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业绩中满足三个及以上子系统即为认可业绩。
2、2023年11月14日澄清答疑回复一中明确了“含有视频显示系统(如LED 大屏、投影、一体机等)、信息处理系统、音频扩声系统等认可为多媒体会议系统”。2023年12月15日澄清答疑回复六中又描述为“多媒体会议系统包含音视频系统、发言系统、控制系统、舞台机械和幕布”,其中舞台机械和幕布通常是舞台类、礼堂类项目才具有的功能,大部分的会议系统不包含舞台机械和幕布。增设不常见的舞台机械和幕布作为投标业绩判定条件,应属通过特定业绩排除竞争对手,违反了相关政府规定。我司建议按照2023年11月14日澄清答疑回复一认定多媒体会议系统业绩。
回复四: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同于“综合安防系统”,其他按招标文件执行;2、含有视频显示系统(如LED 大屏、投影、一体机等)、信息处理系统、音频扩声系统等认可为多媒体会议系统。
五、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中大礼堂会议系统的“会议系统控制主机”规定:3.1 路 PC 独立控制接口,支持 PC 端控制会议模式、发言人数限制、增益调节、签到、表决及数据管理功能;
事实依据: 以上参数所要求的指标太过具体,具有唯一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每个厂商所设计的产品规格和功能都有所差异,不应强制要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只能满足以上参数。 (略) 场调研,以上的参数要求为控视通品牌的标底参数,招标单位连标点符号都是复制粘贴过来的!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唯一性。严重违反的采购法,指标具有唯一性,指向非常明确,存在质疑,排除其他厂家参与。建议: 删除以上唯一性指标参数。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大礼堂会议系统的“主席单元”规定:1.桌面式安装,通过 CAT6 网线连接主席单元具备会议控制功能,可批准代表单元的发言申请,可强行关闭正在发言的代表单
元;2.电容式心型指向性*音器,电容触摸按键设计;3.具有3.5mm 立体声耳机插口,支持音量大小调节;4.支持自动摄像跟踪功能;5.采用数字音频流处理技术,内置全频压限电路,音质清晰浑厚;事实依据: (略) 场调研,以上的参数要求为控视通品牌的标底参数,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唯一性。严重违反的采购法,指标具有唯一性,指向非常明确,存在质疑,排除其他厂家参与。建议:删除以上唯一性指标参数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大礼堂会议系统的“可编程中央控制主机”规定:1.采用 32 位 Cortex-A9 8 核 ARM 处理器;3.≥8 路可编程RS232 接口,≥8 路串口,≥8 路自定义数字 I/O 控制口,≥4路弱电继电器 24V/1A 控制接口,≥8 路独立可编程红外发射接口;6.内置 AI 智能系统检测模块,实时检测系统运行状态,具有异常情况报警提示功能;事实依据: 根据清单设备配置可知,该可编程中央控制主机所要求的设备接口过多,很多接口在实际项目使用中并没有使用到,只会造成成本增加; (略) 场调研,以上参数为瑞声品牌产品独有参数,具有唯一性!严重违反的采购法,指标具有唯一性,指向非常明确,存在质疑,排除其他厂家参与。建议: 删除以上参数。
质疑事项 4:招标文件中科技大厦会议系统的“会议系统控制主机”规定:1.自带≥4 路 8 芯 DIP 话筒接口,≥4 路 RJ45 话筒接口,同时支持 8 芯话筒线和 6 类网线;2.带有≥1 个 RS232 接口,可以连接电脑或中央控制系统,进行话筒及主机的功能控制及会议的签到表决;3.带有≥1 个RS232 和≥1 个 RS485 摄像机控制输出口;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清单文件配置可知,该清单中并没有会议话筒相关设备,说明该设备属于增补设备,要去对接原品牌的会议话筒,指向性太强;另外,每个厂商设计的设备参数指标都有所差异,不是每个厂商的产品都刚好完全满足以上特定的参数指标,违反负面清单相关规定; (略) 场调研,以上参数为 SMEASE 品牌产品独有参数,具有唯一性!严重违反的采购法,指标具有唯一性,指向非常明确,存在质疑,排除其他厂家参与。建议: 删除以上参数。
质疑事项 5:招标文件中公共广播系统的“控制主机”规定:1.采用工控机机箱设计,具有≥5 英寸 LED 液晶显示屏,支持触摸控制屏,支持不小于 1920×1080 分辨率;事实依据: 以上设备参数要求设置不符合常理,容易误导投标人,5英寸LED 液晶显示屏的分辨率不可能会达到1920×1080 的显示标准。建议: 重新设置设备参数要求。
回复五:招标清单中含有会议话筒相关设备,且 (略) 场调研,以上参数均为基础功能需求参数要求,另投标方可以选用大于或者等于该参数要求,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推荐品牌“LVB、FREP、航天广电、Digibird”都可以满足此项要求,以上所有参数不予修改。且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时也可以提供其它品牌,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拟选用品牌在产品质量、档次、性能、颜色、规格参数、进货渠道等应优于参考品牌,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列入《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一览表》,中标后必须使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一览表》中品牌和要求进行采购。未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因回复内容中相关截图无法在外网公告中显示,请各潜在投标人到澄清答疑文件中查看,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高教科创城建设 (略)
地址: (略) 乌衣镇洪武东路666号
联系人:杨传林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略) 城投 (略)
地址: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05室
联系人:曹思敏
联系方式:0550-*、*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