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于2023-08-08裁定受理四川 (略) 重整,并指定了辜光伟担任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管理人为规范×四川 (略) 重整期间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四川 (略) 在重整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二条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四川 (略) 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四川 (略) 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 (略) 理。
第三条 管理人和四川 (略) 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七条 四川 (略) 重整期间为开展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银行账户,设立或指定四川 (略) 的专用银行账户。
现金收入原则上必须存入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经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同意后可以存入四川 (略) 的专用银行账户。
第八条 对外支出要本着“保证必要、合理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管理人发生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和报销经(管理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决定。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需要发生其他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方案》(如有,管理人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方案、规定)的规定进行决策,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报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四川 (略) 重整期 (略) 现有流程审查后,需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后决定。
管理人向四川 (略) (债务人名称)拨付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一条 四川 (略) 重整期间,除公司正常经营必需开支外,不得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个别清偿。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及法律和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四川 (略) 现行财务制度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财务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