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号(重庆蓝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3〕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吴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C77D3B
住所: (略) 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附2号2-2
2023年2月8日,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江北机场三跑道北段东侧与国道319线西侧之间设置的碎石加工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堆放的碎石、石粉等未覆盖也未设置防尘棚,上述行为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