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行政审批局公告
涞行审撤字〔2024〕4号
(略) :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你公司冒用 (略) ,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7月16日移交涞水县行政审批局。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 (略) 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民政厅《关于防范和处置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政务服务问题的通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略) 设立登记的决定。
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略) 设立登记的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特此公告。
涞水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22日
涞水县行政审批局拟撤销涞水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公告(涞行审撤字〔202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