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发〔2019〕1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知》(天政发〔2021〕4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停止执行〈 (略)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3〕45号)、国家税务总局秦安县税务局《关于建议修改秦安县招商引资政策相关涉税条款的函》(秦税函〔2024〕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立足县情实际,结合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安县投资的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并在秦安县注册纳税的各类经营主体(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风光电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适用本政策中的奖补类条款)。
第二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元(含)以上(投产建成后经评估)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和财政奖补等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总价的50%,剩余价款在一年内缴清。
第三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在租金和财政奖补等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年均可免除全部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进行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三年内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且年产值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对第二、第三年租金予以全额奖补,第四、第五年租金予以50%奖补,第六 (略) 场价正常收取租金。
三年内没有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对第二年、第三年租金予以50%奖补,第四 (略) 场价正常收取租金。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县人社等部门将无偿提供招工服务,或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对一次性新增本地劳动力100人(含)以上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就业稳定期达一年以上的企业,按15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补贴。
第五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元(含)以上并建成投产的项目,工业类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非工业类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引进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再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
第六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考核结果前3名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符合干部提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组建工作专班,进行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各类手续、申请、审批等,在职能部门办理时限内尽可能压减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八条 对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公共区域内供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九条 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秦安县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县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条 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招商引资企业和企业家,在各类评先选优中优先推荐;对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企业或企业家,由县委、县政府单独授予荣誉称号。凡落户秦安县的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管理人员,均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学的生活便利,企业员工可申请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解决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落户秦安县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省、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秦安县其它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秦安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者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十五条 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秦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