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储出(2021)12号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南侧,调查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略)°,北纬32.(略)°, (略) 自然资 (略) 《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十自)规条字【2024】第25号)可知,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所占比例≤10%),规划用地面积(略)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现场监测表明土壤有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减少本地块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原地块环境调查工作。为此,2024年11月, (略) 国土储备中心委托十堰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要求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于11月开展十政储出(2021)1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完成了《十政储出(2021)1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历史上该地块一直为耕地、林地。根据卫星历史影像图可知,2003年之前该地块未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地块在2003后被政府收储后进行了初步平整。地块内未发现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现象,无刺激性气味,未发现有管线、污水水沟、槽罐等存在痕迹。
相邻地块东、南、西、北侧历史上均为林地或耕地。目前西北侧、西侧、西南侧相邻地块已开发利用,西北侧地块现 (略) (略) 第二小学,西侧已建成神华 (略) 。西南侧相邻地块现已平整,待开发利用,其他相邻地块仍为林地。周边地块不存在工业企业,未曾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故相邻地块对该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和评估判断该地块及周边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知,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该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