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 (略) 年产*吨聚*烯酰胺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 (略) 濉溪开发区玉兰大道99号现有厂区内。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将原有的年产*吨聚*烯酰胺改造为年产*吨聚*烯酰胺,同时增加环保、安全、消防设施,改 (略) 等配套设施满足*吨产能的需要;二期新建一条2.*吨/年的阳离子聚*烯酰胺生产线和一条2.*吨/年的阴离子聚*烯酰胺生产线。项目*万元,环保投资约*元,占比约2.61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氧化吸收+碱吸收+生物滴滤+碱吸收”处理;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和危废库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DAC生产装置区重组分直接进入焚烧炉处理,焚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SNCR+急冷+干法脱酸塔+烟道活性炭喷射系统+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排放尾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中相应标准,尾气中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聚合车间生产线流化床干燥废气由密闭管道引入“旋风除尘”处理;粉碎、筛分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中和、配料、聚合、造粒废气收集后经“两级碱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中的颗粒物、氨、*烯酸及非*烷总烃排放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烯腈和*烯酰胺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6中排放限值。
(4)罐区废气收集后经“两级碱吸收+除雾+RTO”处理,水合釜废气收集后经“含腈水合酶催化剂的水吸收+RTO”处理,以上废气最终经RTO焚烧后通过20m高DA010排气筒排放。RTO焚烧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O2、N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5)无组织废气通过减少密封点、设置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LDAR)等,加强厂区绿化,减少废气产生。废气污染物各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能够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标准的相关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6)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汽车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同时,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烟粉尘:31.288t/a、非*烷总烃:38.568t/a、S02:0.321t/a、NOx:11.899t/a(新增3.975t/a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焚烧炉喷淋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纯水系统排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等。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完成后,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规模1200t/d;处理工艺“预处理+水解酸化+复合厌氧+二级生物接触氧化”)达标后排入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化工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经芬顿氧化+水解酸化后接入主体工程生化系统进行进一步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产生的DAC生产过程中重组分暂存于焚烧炉区,通过管道打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研发楼废渣、废包装物、废手套、废抹布、废拖把、污水处理物化污泥、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焚烧炉炉渣、焚烧炉飞灰、污水站在线监测废液等暂存于危废库内,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污水处理生化污泥经厂内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将其作为一般固废送具有接收资质的单位处置; (略) 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焚烧炉釜残暂存区、危废库、污水处理站、罐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以及污水排水管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4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 (略) 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濉溪经济开发区化工片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建设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 (略) 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N)、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0x)4类污染物排污权。该项目涉及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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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