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 (略) 植物基等饮料
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
2024年8月28日,湖北楚 (略)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对“植物基等饮料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现场检查。
验收组现场查看了项目区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汇报,查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和评议,形成验收组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址位于 (略) 高新区绿色双创园,主要建设内容为植物基等饮料生产线,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各类饮料*吨。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湖北楚 (略) 于2024年7月委托湖北 (略) 编制完成了《植物基等饮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7月19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楚 (略) 植物基等饮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高审[2024]17号)。
(三)验收范围
该项目的验收范围与环评报告表及批复一致。
二、工程变动情况类别 | 判定依据 | 环评情况 | 实际情况 | 重大变动判定 |
性质 |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 开发使用功能为饮料生产。 | 开发使用功能为饮料生产。 | 否 |
规模 |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 年产各类饮料*吨。 | 年产各类饮料*吨。 | 否 |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 废水不排放第一类污染物。 | 废水不排放第一类污染物。 | 否 | |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位于环境不达标区,生产处置能力为年产各类饮料*吨,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喷码废气、投料粉尘,污染物为VOCs、颗粒物、NH3、H2S、恶臭。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41t/a,VOCs:0.*t/a。综合废水预计排放量为*m3/a,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NH3-N、TP、TN。废水控制总量为COD:0.7198t/a、氨氮:0.*t/a。 | 位于环境不达标区,生产处置能力为年产各类饮料*吨,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喷码废气、投料粉尘,污染物为VOCs、颗粒物、NH3、H2S、恶臭。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41t/a,VOCs:0.*t/a。综合废水预计排放量为*m3/a,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NH3-N、TP、TN。废水控制总量为COD:0.7067t/a、氨氮:0.*t/a。 | 否 | |
地点 |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 (略) 高新区绿色双创园。 | (略) 高新区绿色双创园,平面布置与环评一致。 | 否 |
生产工艺 |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主要从事饮料生产,供热采用园区供热,不使用燃料,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 | 主要从事生产钢绞线,生产工艺、原辅料未发生变化,供热采用园区供热,不使用燃料。未新增污染物种类,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否 |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无废气产生。 |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无废气产生。 | 否 | |
环境保护措施 |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 | 项目产生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CIP清洗废水、包装容器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略) ,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项目蒸汽冷凝水直接排入园 (略) 。 | 项目产生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CIP清洗废水、包装容器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略) ,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项目蒸汽冷凝水直接排入园 (略) 。 | 否 |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略) ,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 | 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略) ,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未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 | 否 | |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 项目产生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 | 项目产生废气均为无组织排放。未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 | 否 | |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合理布置、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加强维修养护等; 土壤、地下水防治措施未载明。 |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合理布置、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加强维修养护等; | 否 | |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设置一座一般固废暂存间,不溶性杂质收集后交由附近农户当肥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收 (略) 综合利用。 危险固体废物:设置一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废硝酸、氢氧化钠包装桶、废机油、检测废液、废油墨瓶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设置一座一般固废暂存间,不溶性杂质收集后交由附近农户当肥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收 (略) 综合利用。 危险固体废物:设置一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废硝酸、氢氧化钠包装桶、废机油、检测废液、废油墨瓶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否 | |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环评未载明。 | / | 否 |
综上,本项目属于非重大变动情形。
三、环保设施落实情况(一)废水
本项目运行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
本项目CIP清洗废水、包装容器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反冲洗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略) (略) ,后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尾水进入横沟河。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项目蒸汽冷凝水直接排入园 (略) 。
(二)废气
车间内投料粉尘和喷码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臭气加盖密闭处理,营运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H2S、NH3、恶臭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厂界处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房开窗外非*烷总烃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附录B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为来自机械设备等,治理措施为合理布置、车间隔声、距离衰减、加强维修养护等措施。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不溶性杂质、废包装材料、沉淀污泥、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危险废物(废硝酸、氢氧化钠包装桶、废机油、实验室检测废液、废油墨瓶)。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不溶性杂质收集后交由附近农户当肥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收 (略) 综合利用。
危险固体废物:设置一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5m2),废硝酸、氢氧化钠包装桶、废机油、检测废液、废油墨瓶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各类废物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基本可实现零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废水总排口pH排放浓度在7.04~7.10(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71~81mg/L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30.3~37.1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17~20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5.23~5.82mg/L之间,总磷排放浓度在0.120~0.137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005)中表4三级排放标准以及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pH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3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0mg/L、悬浮物≤260mg/L、氨氮≤25mg/L、氨氮≤5mg/L)。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上风向非*烷总烃浓度在0.38~0.52mg/m3之间,厂界下风向非*烷总烃浓度在0.46~0.82mg/m3之间;厂界上风向颗粒物浓度在0.149~0.175mg/m3之间,厂界下风向颗粒物浓度在0.332~0.359mg/m3之间;厂界上风向硫化氢浓度在0.005~0.009mg/m3之间,厂界下风向硫化氢浓度在0.010~0.014mg/m3之间;厂界上风向氨浓度在0.130~0.144mg/m3之间,厂界下风向氨浓度在0.252~0.305mg/m3之间;厂界上风向、下风向臭气浓度均小于10(无量纲)。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浓度为1.3mg/m3。厂界非*烷总烃可满足《湖北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硫化氢、氨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二级标准。窗外非*烷总烃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表A·1厂房外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四周昼间噪声在53.3~64.1dB(A),夜间噪声45.3~53.4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进一步完善意见和建议企业进一步整改措施建议:
1、完善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措施,并明确其去向;
2、规范化建设危废暂存间,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验收报告修改建议:
1、明确本次验收范围,进一步梳理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变化情况,明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补充验收监测质量控制结果分析;
3、补充排污权交易结果。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在严格按照落实上述整改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后,同意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验收管理程序予以公示。
湖北楚 (略) 植物基等
饮料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