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市工业园区国土规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将《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名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隐患排查义务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2022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从名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已完成首次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按《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定期开展排查。
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制定、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补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三、加强有毒有害物质备案管理
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监管单位,应自名录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义务
重点监管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相关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五、其他
(一)正常生产的重点监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对于停产且不具备条件开展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的重点监管单位,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消除污染隐患。
附件:1.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年修订)
2.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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