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 (略) 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7
二、项目名称: (略) 职业技术学校中心机房升级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 (略) 职业技术学校 住所地: (略) (略) (略) 175号 被投诉人2: (略) 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 (略) (略) (略) 38号5号花瓣四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一段100号财富双楠921四、基本情况
成都 (略) 不服你校于2024年11月 (略) 职业技术学校中心机房升级改造(采购项目编号:N*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不符合受理要求,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向成都 (略) 发送《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收到成都 (略) 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 2024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2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1、2针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补正,补正时间不计 (略) 理期限。评审已结束,已签订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提供具备CNAS/CMA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证明。”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二条。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1中关于“描述不清晰、不完整”的投诉不成立;关于“需提供具备CNSA/CMA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有歧义的投诉成立。2.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略) (略)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