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信息 |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货币单位:元 人民币 标的名称 | 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华亿东方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 | 债权资产标的简况 | 账面价值 | 126,* | 本金 | 117,* | 利息及代垫费用 | 8,*【含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清收代垫费用,具体以执行证书及合同约定计算为准】 | 债务人1名称 | (略) | 债务人1经济性质 | □国有 √其他 | 债务人2名称 | 华亿东方 (略) | 债务人2经济性质 | □国有 √其他 | 债权资产现状 | 债务人1: (略) 一、基本信息 截至2024年8月31日,转让方对 (略) 的债权本金为79,*,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清收代垫费用为7,*(具体以执行证书及合同约定计算为准)。 二、担保情况 1、北京新恒 (略) 以其名下 (略) 朝 (略) 26号0102等15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转让方为第一顺位抵押); 2、黄宇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3、北京新恒 (略)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三、诉讼及执行情况 2024年7月 (略) 朝 (略) 完成立案,案号为(2024)京0105执*。2024年7月31日完成抵押物首封。 债务人2:华亿东方 (略) 一、基本信息 截至2024年8月31日,转让方对华亿东方 (略) 的债权本金为 37,*,利息、罚息、复利、清收代垫费用为1,*,共计38,*(具体以执行证书及合同约定计算为准)。 二、担保情况 1、华亿东方 (略) 以及王晓霞分别以其持有的 (略) 路31号华澳中心二期1层G118、 (略) 路31号华澳中心二期3至4层320、 (略) 路31号2号楼8层09C、 (略) 路31号2号楼13层16E及朝 (略) 南街8号21层北座23C的房产及房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转让方为第一顺位抵押); 2、吴松民、王晓霞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三、诉讼及执行情况 2024年7月31日完成执行立案,已取得执行证书,抵押物已完成查封,其中海淀房产为轮候查封,朝阳房产为首封。 |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 转让方按照截至基准日的债权现状进行转让,债权接续的原始文件由意向受让方至转让方处查勘,无法执行、债权无法实现等相关交易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北交所无关。 |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厦门 (略) 北京分行 | 基本情况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住 所 | (略) 西城区 (略) 5号中商大厦首层南侧及第11楼03、05-11单元 | 负责人 | 王萌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分公司 | 内部决策情况 | 本次转让事项已经内部决策, (略)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符合议事规则及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A.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C.其他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15,* | 价款支付方式 | ?A.一次性支付 □ 分期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于2024年9月30日前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价款,保证金将按转受让方的书面划 (略) 无息退回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于2024年9月30日前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北交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3、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北交所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涉及本次交易的一切费用均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在过渡期间(自基准日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产生的一切损益自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归属于受让方。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债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债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 7、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8、意向受让方承诺标的物自披露日起至标的物相关权利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物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9、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债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债权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0、转让方将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意向受让方资质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规定,将不确定意向受让资格。 | 交易价款托管结算 | □ A.由北交所托管结算 √B.自行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下列机构及人员不得竞拍:(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二)厦门 (略) 及各分行的授信客户、债务人、债务人及其关联方。 | 保证金设定 | 1、交纳金额:11,*。 2、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17:00时前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A.支票 √B.电汇 √C.网上银行支付 4、保证事项:本项目采取公开竞价转让方式,公示期届满后,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双方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履约保证金。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北交所及转让方有权扣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进行追偿: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以低于挂牌价格竞价的,或在竞价过程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未能在2024年9月30日前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5、处置方法: (1)转受让方在支付完成交易服务费,并完成履行债权转让合同后,北交所按转受让方的书面划款指令将受让方的履约 (略) 无息返还受让方; (2)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无上述“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其保证金将在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函[ 3 ]个工作日内 (略) 返还。 | 四、发布信息 信息披露期 | 7个自然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A.信息披露终结。 B.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披露内容,按照 / 个工作日或 / 个自然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最多延长 / 个周期(两选其一)。 C.变更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及遴选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 □B.招投标 □C.拍卖 □D.其他 √2、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7个自然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5分钟(即30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注:自由报价期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期满次日起第1个自然日上午10时止 3、其他遴选方式:_____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