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2222环罚 [2024]1号
兴安盟 (略) :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J80K17G
地址:科右中旗高力板镇 (略) 南20米第一家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饲料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6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3、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 2024年4月26日提供的铲车合同协议书、秸秆粉碎机打包销售合同复印件、转账记录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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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
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的规定(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万*仟*佰***元*角零分(¥:*)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缴款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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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冠华 电话: 0482-*
邮政编码: *
地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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