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略)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周宁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园区66号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李邵清* |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产木饰面家具10万平方米项目 | |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韩旭 | 工程师 |
报告编写人 | 王雄华 | / |
秦小燕 | 工程师 | |
洪惠民 | 副主任医师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邵清 | 经理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粉尘:木粉尘(硬); ②生产性毒物:*酸*烯酯、*醛、*酮、*酸*酯、苯、*苯、二*苯、*酸*酯、环己酮、二异氰酸*苯酯; ③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通过类比调查,结合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测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自动裁板锯操作工岗位、手锯台操作工岗位、砂光机操作工岗位的作业环境噪声强度可能超出限值要求。其余各工作岗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物理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1.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根据拟建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可满足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主要建设内容: 年产木饰面家具10万平方米。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P17-P18,生产制度中补充生产人员常白班每天工作时间及每周、年工作天数2、P26,补充不采暖的理由依据,如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中的规定,黑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 天的地区,宜采用集中采暖,根据周宁地区气象条件特点,本项目属非采暖地区,不设置相关采暖设施。 3、P29,进一步完善表 3-1 的可比性分析,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4、P49,完善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原辅料中有*酸*醋成分,工艺流程中有识别它,但表 4-1 中,相关工种中未做识别,请在相关章节补充*酸*醋职业病危害相关内容。 5、P87,细化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调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已按标准要求完成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 ||
评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已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