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 (略)
拍卖公告
关于高淑芳、杨振财与崔晓荣、庄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崔晓荣名下所有的位于明水县滨泉尚城二期14号楼1单元503室(建筑面积:61.67平方米)的住宅、16号楼29号(建筑面积21.64平方米)的车库进行评估、拍卖。经明 (略) 确定,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物:明水县滨泉尚城二期14号楼1单元503室(建筑面积:61.67平方米)的住宅、16号楼29号(建筑面积21.64平方米)的车库。
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崔晓荣
拍卖机构名称: (略)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涉案房屋涉及的物业费、取暖费,以明 (略) 下发裁定之日起,之前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之后的由买受人或接收人承担。
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联系人:张轶峰 联系电话:(略)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