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 (略) A区水务局(以下简称“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XX工程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门口正在冲洗车辆,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水未经预处理设施处理,经门口截排水沟直接外排。A区水务局于2024年4月2 (略) (略) (以下简称XX建设集团)涉嫌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案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8日,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项目门口正在排水,排水经DN200排水管至三级沉砂池后外排。
【调查与处理】
XX建设集团涉嫌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4年4月22日,A区水务局向XX建设集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于2024年4月25日前恢复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2024年7月9日,A区水务局向XX建设集团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听证以及陈述申辩。
4.2024年7月24日,A区水务局向XX建设集团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X建设集团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本案行政相对人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水未经预处理设施处理,经截排水沟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A区水务局应当对排水户(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根据XX建设集团违法行为的事实(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水未经预处理设施处理,经截排水沟直接外排)、性质、情节(限期内采取措施改正)、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XX建设集团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通过严格但又不失灵活性的执法方式,彰显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强调了及时整改的重要性。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若能及时认识到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可以减轻社会危害,并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机会。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也体现了法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理念,对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其次,A区水务局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注重查处违法行为,更注重通过引导和教育来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A区水务局不仅帮助企业解决了实际问题,还促使企业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种引导式执法模式不仅提升了企业的环保意识,还增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感,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A区水务局在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找到平衡点,也体现了政府对于企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有助于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