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 年产*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配件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肥西县紫蓬工业聚 (略) 北侧伟光节能1#厂房 | ||
建设单位: | 合肥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东鸿 (略) | ||
项目概况: | 合肥 (略) 拟投资*元,新建“年产*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配件项目”,总占地面积4500m2,项目于2024年4月11日经肥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404-*-07-05-*;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件汽车、家电塑料零配件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1)大气环境:1#注塑区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同经密闭负压收集丝印、擦拭及烘干废气。危废间废气一同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注塑区注塑废气经集气罩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运营期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烯腈(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烯(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限值要求;*烯腈(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丝印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标准,本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限值要求。 (2)地表水环境:采用雨污分流的原则,雨水 (略) 排出厂,生活污水、保洁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同冷却循环 (略) (略) 排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至派河截导污工程,最终进入巢湖。运营期废水排放执行合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后,经市 (略) 排入合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合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中相关浓度限值,标准中未标明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本项目废水排放对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3)声环境:本项目在优先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振,再经厂区建筑物的隔声、距离的衰减后,东、南、西、北厂界噪声排放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模具不合格品集中收集暂存一般固废间, (略) 处理;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化学品包装桶、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含油金属碎屑、废含油抹布、含油墨废抹布、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废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固废均能得到有效处置,不对项目区外环境产生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肥西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传真: | 0551-* | 通讯地址: | 肥西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