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凤审〔2023〕17号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关于凤山县安康精 (略) 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凤山县安 (略) :
你公司《关于〈凤山县安康精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2206-*-04-05-*)位于广西壮族 (略) 凤山县凤城镇京里村太平屯(原太平小学),地理坐标为107度2分31.419秒、24度28分55.520秒,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太平小学原有建筑改建成标准病房、门诊、药房、检验室、消毒供应室、职工娱活动室及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新建简易康复治疗室200m2,设置床位69床,项目占地面积3616.1m2。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约为2.3%。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
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医疗废物暂存间废气、消毒剂异味以及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后续已建污水处理站完全投入运行后还会产生污水处理站臭气。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
1.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2.根据《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中6.3.6.1“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废气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排放,不宜直接排放的要求,运营期污水处理站臭气不能直接排放,并应处理后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表3排放标准关于NH3、H2S浓度限值(1.0 mg/m3、0.03 mg/m3)才能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医疗废水。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水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运营期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要求才能排放。运营期废水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执行,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经处理后的污水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标准后方能外排,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区内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弃渣、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
2.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规定,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要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严格分类,应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分类收集,将有传染危害的废物和普通垃圾分开存放。需落实好日常管理和分类放置工作,并对临时储存场所进行防渗处理,对医疗废物的存放和处置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23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的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由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做好相关处理台账;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泥要按《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有关污泥控制与处置的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期、运营期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周边有居民敏感点,要加强施工期的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工序,禁止夜间进行机械施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对人群活动和进出车辆的管理,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隔音降噪、基础减振、吸声、合理布局等措施。
2.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施工期、运营期噪声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防腐防渗要求进行防治。做好污水处理设施防渗、防漏,防止污水泄露下渗进而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为此,建设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源头、入渗强度、扩散途径、应急响应进行全方位的污染控制。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要严格《报告表》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请认真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登记;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略) 凤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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