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委员:
您在县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支持》第F10号提案已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房地产行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支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的建议主要围绕土地费缴纳所开凭证一事,我局对接了县自然资源局。据县自然资源局反馈,2008年至2022年12月,其单位出具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统一使用的是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针对每一笔资金由银行、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每笔金额对应后开具一张票据。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文的《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场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相关规定,土地价款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代开税票。在此之前收到的土地款,县自然资源局已按“一笔资金对应一张票据”规定为企业或个人开具发票,以前2022年度以前已出让土地价款票据不能重新开具。2023年6月起,财政非税票据改在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开具,同样是一笔资金对应一张票据。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